履行不能合同能生效嗎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同興米廠設備達不到規模要求這一事實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存在,換句話說,合同載明的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實現,即自始履行不能,屬于債的成立要件缺乏,應為無效合同。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嚴格對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阻卻條件。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那么履行不能合同能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同興米廠設備達不到規模要求這一事實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存在,換句話說,合同載明的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實現,即自始履行不能,屬于債的成立要件缺乏,應為無效合同。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嚴格對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阻卻條件。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關于履行不能合同能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4年1月15日,原告李秀梅與被告竹江鄉小車村委會簽訂《竹江鄉小車村同興大米加工廠承包經營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負責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等。2004年3月24日,原告到安福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支付200元生產許可證培訓費、支付148元組織機構代碼證費、支付3000元辦理生產許可證服務費。后由于同興米廠設備達不到規模要求,其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未被批準。2009上半年,原告要求被告報銷辦證的費用,被告以原告未經授權、擅自辦證為由拒付。
【分歧】
履行不能是否阻卻合同生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同興米廠設備達不到規模要求這一事實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存在,換句話說,合同載明的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實現,即自始履行不能,屬于債的成立要件缺乏,應為無效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包經營合同有效。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嚴格對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生效的阻卻條件。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于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本案中,訂約的主體是原告李秀梅與被告竹江鄉小車村委會雙方;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即要約、承諾過程;簽訂了載明雙方一致意見的《同興大米加工廠經營承包合同書》。因此比照上述三個條件,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成立。
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或要求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為無效的合同。其特征為:1、合同已經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無法進行討論是否生效的問題;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于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筆者認為,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結合本案,本案承包經營合同符合上述四個要件:1、原告李秀梅與被告竹江鄉小車村委會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為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實現是雙方訂立合同時所不知道的,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行為。3、訂立大米加工廠承包經營合同的行為和合同主要目的均不存在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該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承包經營同興大米加工廠,辦不到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也不能阻礙履行“承包經營同興大米加工廠”之合同主要目的。而且,無證經營只產生行政管理上的違法效果,不影響合同生效;4、承包經營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因此,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我國以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把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當作欺詐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法院在審理有關合同當事人將“一物二賣”(即一方當事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以合同方式兩次或數次賣給其他人)的合同糾紛中,通常都把第二次及其后的出售行為認定為欺詐而判決合同為無效,削弱了對無過錯相對人的保護。根據《經濟合同法》第7條“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技術合同法》第21條規定的“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技術合同無效等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司法解釋,都認定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當然無效。這些規定都是不科學的,其在理論上是錯誤的,也不利于加強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已經被《合同法》予以糾正。首先,從《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來看,欺詐并不意味著合同當然無效,應當賦予合同相對方選擇是否撤銷的權利。其次,由于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形式只有返還財產(包括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方式,但如果合同相對人并不請求撤銷合同亦不主張無效時合同應為有效,雙方都應繼續履行。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七章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來看,就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責任方式,這樣對無過錯的相對方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利的法律保護。特別是由于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發生的欺詐,而使無過錯相對人喪失了這些保護方式,豈不正是鼓勵了欺詐?至于商業經營行為中的“連環買賣”(即甲約定在某一時間出售給乙某特定物品,乙在并未取得所有權之前又將其轉賣給丙,如此類推),《合同法》沒有區分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等問題,認為在締結合同時就已出現履行不能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是統一把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按照違約來處理,也較全面地保護了合同相對方的權益。 [page]
具體到本案,辦理大米加工生產許可證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實現是雙方訂立合同所不知道的,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行為,不能認定為欺詐。所以,本案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安福縣人民法院 彭世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