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審批的合同是生效合同嗎?

導讀:
周某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2、轉讓金計140萬元。周某起訴要求圣源公司支付剩余轉讓金,圣源公司辯稱其屬外商投資企業,本案合同應經省級行政部門批準而未經其批準,合同尚未生效,現因合同履行不能,合同應解除,雙方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本案縣國土局、工商局辦理采石場轉讓審批手續,法院就應認定合同已經行政部門批準,周某已履行其義務,合同已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綜上,本案的礦產權轉讓合同是應經省級國土資源廳批準而未經其批準,為未生效合同。那么越權審批的合同是生效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周某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2、轉讓金計140萬元。周某起訴要求圣源公司支付剩余轉讓金,圣源公司辯稱其屬外商投資企業,本案合同應經省級行政部門批準而未經其批準,合同尚未生效,現因合同履行不能,合同應解除,雙方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本案縣國土局、工商局辦理采石場轉讓審批手續,法院就應認定合同已經行政部門批準,周某已履行其義務,合同已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綜上,本案的礦產權轉讓合同是應經省級國土資源廳批準而未經其批準,為未生效合同。關于越權審批的合同是生效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圣源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2009年6月,周某將裕豐采石場轉讓給圣源公司。合同約定:1、采礦權、礦山資產等整體轉讓,雙方簽訂合同后,由周某負責辦理相關轉讓審批手續,圣源公司予以協助。周某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2、轉讓金計140萬元。圣源公司在審批部門批準后,完成所有轉讓手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金90萬元,余款6個月內付清。合同簽訂后,鄒某在蘆溪縣國土局、工商局辦理采石場轉讓審批手續,移交了采石場資產所有權。圣源公司除支付轉讓款44萬元后,再未按合同約定付款,尚欠轉讓金96萬元。周某起訴要求圣源公司支付剩余轉讓金,圣源公司辯稱其屬外商投資企業,本案合同應經省級行政部門批準而未經其批準,合同尚未生效,現因合同履行不能,合同應解除,雙方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分歧】
越權審批的合同能否認定為生效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的批準是行政機關的權限,只要有行政部門批準,不管是哪級行政部門,法院都應認可。本案縣國土局、工商局辦理采石場轉讓審批手續,法院就應認定合同已經行政部門批準,周某已履行其義務,合同已生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的礦產權轉讓合同是應經省級國土資源廳批準而未經其批準,為未生效合同。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應理解為是指經有權批準的行政部門批準。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頒布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轉讓采礦權應經依法批準;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機關;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轉讓采礦權的,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參照國土資源部《關于授權換發、頒發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的通知》的規定,為簡化部分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審批程序,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土資源部決定:對外商投資開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含)以下的礦產資源,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換發、頒發采礦許可證;以上授權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得再行授權。本案中,圣源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其受讓裕豐采石場,是應經省級國土資源廳批準而未經其批準,為未生效合同。
2、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需要。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限開采政策,尤其是對外商投資企業開采礦產,國家持嚴格審查原則,規定應由省級以上行政部門批準。如果任由基層政府批準此類礦產轉讓合同,不利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故法院認定該合同尚未生效是正確的。
綜上,本案的礦產權轉讓合同是應經省級國土資源廳批準而未經其批準,為未生效合同。
作者: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銘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