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觀把握合同的生效要件

導讀:
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另外從信明公司先前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理由看,也應認為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4.信明公司在接受五泄公司支付的3000萬元后,再以合同生效條件不具備為由要求確認合同不生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探究當事人的內心真意,可以認定合同的生效條件已全部成就,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因原告信明公司認為合同不生效的訴請,未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那么全面客觀把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另外從信明公司先前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理由看,也應認為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4.信明公司在接受五泄公司支付的3000萬元后,再以合同生效條件不具備為由要求確認合同不生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綜上,探究當事人的內心真意,可以認定合同的生效條件已全部成就,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因原告信明公司認為合同不生效的訴請,未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關于全面客觀把握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認識和掌握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1.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3.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合同是否成立,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于“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對合同是否生效,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于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體現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
二、全面客觀審查生效條件成就與否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所附的條件必須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條件應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將來必定發生的或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都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所附條件。在本案中,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條件已作出明確約定,判斷該生效條件是否成就,應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1.合同將諸暨市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對此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規定,應予準許,但合同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采用何種形式未作具體約定,結合諸暨市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2月23日五泄公司股東會決議中同意將信明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游藝機廠的事實,可以認定諸暨市旅游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已明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2.依照股權轉讓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需在2004年2月26日前辦理,對此,信明公司作為股權出讓方是明知的。結合先決條件的約定,信明公司股東應當在此期限前及時召開股東會作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但是信明公司的股東怠于召開股東會議,未作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也沒有證據證明信明公司已告知游藝機廠或五泄公司不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相反,信明公司在五泄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中,同意股權轉讓,因此應認為信明公司的股東默示股權轉讓;3.五泄公司已按照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義務,信明公司也接受了五泄公司履行的義務,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信明公司認可合同已經生效的。另外從信明公司先前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理由看,也應認為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4.信明公司在接受五泄公司支付的3000萬元后,再以合同生效條件不具備為由要求確認合同不生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況且游藝機廠對五泄公司的股權又作了處分。綜上,探究當事人的內心真意,可以認定合同的生效條件已全部成就,該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因原告信明公司認為合同不生效的訴請,未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