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決算的依據事由

導讀:
同時施工單位認為,編標答疑所規定的"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內容與施工合同規定的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并不矛盾,實際上就是對于這三類材料的單價作出固定。據此,法院認為工程造價應以編標答疑為據計補材差,即工程的造價為600萬元。發包人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依據不夠充分。那么工程價款決算的依據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施工單位認為,編標答疑所規定的"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內容與施工合同規定的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并不矛盾,實際上就是對于這三類材料的單價作出固定。據此,法院認為工程造價應以編標答疑為據計補材差,即工程的造價為600萬元。發包人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依據不夠充分。關于工程價款決算的依據事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03年9月20日杭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對杭州某生物公司(以下簡稱:發包單位)發包的廠房及門衛工程進行投標。投標后經過雙方多次協商,直至2003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了該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hetong)》,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738萬元。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又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補充)》。
合同約定:"1、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國家和地方行業行政法規或有關政策變化;市場材料、設備、人工價格的調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計等各種原因報價偏低、施工技術措施變化及相應增加的工程費用因素、施工期內特別氣候因素的干擾等;2、當發生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或經工程師確認、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工程變更,可調整合同價款;"3、根據該補充合同附件5《編標答疑》第11條的規定"該工程的材料價格按照03年第10期價格信息預算(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合同簽訂后,施工企業依約施工,雖然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變更設計,以設計變更聯系單、工程聯系單等形式增加、變更工程量,施工單位均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根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供了工程決算書,但發包人不予認可并遲遲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在雙方矛盾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包人在收到訴訟材料后就工期問題向施工單位提出工期延誤索賠的反訴。
爭議焦點:
一、工程造價的認定:1、《編標答疑》與合同相關條款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理解適用?2、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計導致報價偏低如何處理?
二、工期延誤索賠:工期延誤責任由誰承擔?
審理判決:一審法院經過多次的開庭審理及調查取證,就工程造價問題認定如下:1、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委托造價咨詢機構對本案所涉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鑒定認為按施工單位所主張的編標答疑計補材差,其鑒定造價為600萬元;如不進行調差,其鑒定造價為540萬元。2、雙方當事人最大的爭議在于是否應當根據編標答疑計補材差。施工單位認為在投標后至合同簽訂的三個月期間,鋼材、水泥、商品砼的價格均上漲了50%,施工單位不可能在明顯虧損的情況下簽訂施工合同,同時編標答疑的內容與實際的施工情況相符,所以應當以編標答疑作為價差調整的依據。同時施工單位認為,編標答疑所規定的"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內容與施工合同規定的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并不矛盾,實際上就是對于這三類材料的單價作出固定。據此,法院認為工程造價應以編標答疑為據計補材差,即工程的造價為600萬元。3、關于施工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延誤工期的責任。
法院認為,由施工單位施工的主體工程在2004年8月5日已通過了中間驗收,而門窗工程、輕鋼雨蓬、外墻涂料、樓梯花崗巖、墻面瓷磚地面釉面磚等后期項目由發包人另行發包,且在后期施工中發包人也存在設計變更,故以目前證據無法判定工程逾期竣工是因施工單位原因而導致。發包人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依據不夠充分。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基礎下,二審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最終調解結案。案件評析:從施工單位的角度來說,造成本案訴訟被動的關鍵原因在于施工單位第一沒有做好投標標書,第二沒有簽訂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在施工過程中管理不規范,對于相關工程事實沒有及時簽證或取證。一、投標書問題:投標書的性質系要約,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工程的投標文件由兩部分組成,即商務標和技術標。商務標是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技術標是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措施。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招標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而投標標書更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一定要制作好投標書。我國目前對于工程造價的計價標準有兩種,第一種為工料單價法,也稱定額計價法;第二種為綜合單價法,也稱工程量清單計價法。
本案所涉工程造價采取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法。工程量清單報價又包括兩種方式:(1)單價閉口,工程量按實調整。(2)工程量和單價均閉口。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本案采取的是工程量和單價均閉口的報價方式。發包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施工圖紙已經齊備,并提供了詳細的工程量清單;施工單位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報價,工程量和單價均未閉口,不得予以調整,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具體到本案來講,施工單位在做投標書中有嚴重的漏項,但根據合同條款"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國家和地方行業行政法規或有關政策變化;市場材料、設備、人工價格的調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計等各種原因報價偏低、施工技術措施變化及相應增加的工程費用因素、施工期內特別氣候因素的干擾等。"的約定,鑒定機構最終認定因本案采取的是工程量閉口的報價方式(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漏項的工程款不應得到支持。至此,實際上施工單位在工程造價上即損失了數十萬之多。筆者認為,施工單位絕不能按原來傳統的工程量清單和合理低價中標的報價的方式進行投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后,施工單位更應當在報價時力求準確,對于僅有施工圖作為報價依據的時候更應當謹慎,盡量做到計算精確,不要漏項。如果在工程報價過程中做的比較粗的情況下,在中標后簽訂合同前,對于工程造價要重新審慎,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問題。本案所涉工程由發包人于2003年8月發出招標公告,施工單位于同年9月進行投標,然而雙方于2003年12月才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合同。本案雙方當事人最大的爭議在于是否應當根據編標答疑計補材差。合同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國家和地方行業行政法規或有關政策變化;市場材料、設備、人工價格的調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計等各種原因報價偏低、施工技術措施變化及相應增加的工程費用因素、施工期內特別氣候因素的干擾等。"與編標答疑所規定的"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內容是否矛盾,這三類材料的單價如何確定?根據編標答疑的性質及作用來說,其主要是在施工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編訂投標書的時候,就具體的問題向發包人提出疑問,發包人進行回復的書面文件。其出具的時間應當在合同簽訂之前,也就是說本案如果按正常的程序,關于鋼材、水泥、商品砼的價格做平均值的決算調整的條款應當在合同中體現出來。同時就合同與編標答疑的效力來講,合同的效力顯然要高于編標答疑。至此,筆者認為就該問題而言,施工單位的處境非常不利。筆者即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據當事人陳述當時簽訂合同之前注意到該份編標答疑的相關內容,所以就認為該三類材料價格可以做平均價進行調整,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進一步具體明確。同時在具體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也注意到該問題,即向發包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要求進一步明確,該法定代表人也口頭答應沒問題的,就是按照編標答疑調整。但最后決算時,該法定代表人拒絕進行調整。據此,筆者認為對于該問題的處理方式最關鍵就是要還原事實。第一、筆者隨即調查了在發包人招標后至合同簽訂的五個月期間,鋼材、水泥、商品砼的價格的情況。在短短的五月中,32.5散裝水泥的價格就從273元/t上漲到410元/t,價格上漲了50%之多;42.5散裝水泥的價格也從323元/t上漲到460元/t,價格均上漲了50%之多價格。上述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的趨勢非常明顯,施工單位不可能在價格已經上漲這么大(與投標書相比)的情況下,還是按照投標書的價格來作為決算價格,這顯然與情理不符。第二、編標答疑文件作為合同的附件裝訂成冊以及該編標答疑文件作為工程材料交至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工程實際施工的情況與編標答疑的情況完全符合。第三、筆者認為編標答疑所規定的"其中鋼材、水泥、商品砼價格按合同工期內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決算調整"內容與施工合同規定的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并不矛盾,實際上就是對于這三類材料的單價作出固定。綜上,筆者認為"鋼材、水泥、商品砼"應當以工期前七期價格的平均值作為上述材料的固定單價,作決算調整。雖然法院最終判定工程造價應以編標答疑為據計補材差,但給施工單位教訓也是深刻的。所以,筆者認為在做好投標書的同時,也要簽訂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特別是在單價及工程量均閉口的情況下,應當設置一定的可調條件,在遇到可調條件成就時,予以相應調整。這于發包人和建筑商而言都是平等的,雙方也易于接受。
第一,從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進行設定。也就是在材料價格漲跌達到一定幅度時,單價予以調整,按照慣例設定的比例一般在8%-10%。第二,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達到一定的量時,工程量予以調整,按照慣例設定的比例一般在10%左右。第三,工期超過一定時間的,對于超過部分的材料價款,如有漲跌的,價款可以調整。三、工期延誤問題。工程的質量以及工期是施工單位的生存命脈,施工單位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規定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同時對于工期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施工。所以,對于工期相關問題的法律理解及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建設工程的工期是發包人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履行期間,在這個期限內施工單位必須要完成建設工程。工期條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個主要條款,涉及發包人和施工單位的許多權利和義務,工期延長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發包人會因不能使用工程而失去盈利的機會。承包人因工程延長要支付額外工人工資,機器停滯費用等。對于這些損失當然要由違約方來承擔,因此能否按期竣工是確定工期責任的關鍵。在目前市場競爭激烈及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發包人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支付工程款。所以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順利竣工,否則發包人就有了借口拖延付款,這對施工單位就非常不利。本案發包人就提起工期違約的索賠反訴。
筆者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提出:第一,連續停電三天,該期限應當順延;第二,第二,施工過程中,因施工圖設計修改,影響工期。如原先設計的耐磨水泥地坪改為水磨石地坪就增加56天的工期。因為根據定額測算水磨石地面的工期是耐磨水泥地面的7倍,發包人自理的水磨石地面進場時間為2004年7月30日施工至10月24日,施工時間為86天,而耐磨水泥地面的施工時間只需15天。同時因為施工時需要用水沖磨地面,導致內外墻粉刷無法進行,只能錯開施工,從而影響工期56天;第三,根據發包人所承認的"門窗工程、輕鋼雨蓬、外墻涂料、樓梯花崗巖、墻面瓷磚地面釉面磚"等后期項目均由發包人自行發包,而工程的驗收必須等外墻涂料、門窗工程、樓梯花崗巖、墻面瓷磚地面釉面磚以完成后方能進行竣工驗收,所以筆者認為工期拖延并非其所能掌握,對于拖延的工期實際上是發包人自理項目在拖延。
本案工期順延的關鍵在于發包人自行發包項目導致工期延誤,施工單位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現今的項目中,發包人往往會把利潤較豐厚的分項如樁基、鋁合金門窗工程、花崗巖、墻面瓷磚地面釉面磚工程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切忌在分包工程的合同中蓋章,如果蓋章,就表示同意發包人的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的行為。同時還要注意,在向發包人直接指定專業工程的分包單位收取費用的時候在合同上應寫明配合費而非管理費。其次,對于由于圖紙會審時,圖紙有明顯瑕疵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這樣不僅在施工質量的責任承擔上有依據,同時對于圖紙的瑕疵整改時間可以順延。同時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等情況,要及時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聯系單。綜上,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是非常復雜項目。如果沒有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就有可能陷入步步被動的局面。施工單位要具有"事前預防"的法律意識,才能確保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