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情況

導讀: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討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該解釋共二十八條,針對合同效力、工程質量缺陷、墊資、工程價款結算、黑白合同、農民工工資等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和疑難司法問題進行了明確。那么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討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該解釋共二十八條,針對合同效力、工程質量缺陷、墊資、工程價款結算、黑白合同、農民工工資等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和疑難司法問題進行了明確。關于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情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討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本文針對該解釋中涉及的非法轉包、分包、借用資質及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對該解釋的內容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轉包 分包 農民工工資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327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共二十八條,針對合同效力、工程質量缺陷、墊資、工程價款結算、黑白合同、農民工工資等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和疑難司法問題進行了明確。該解釋對規范當前建筑市場的不規范運作,特別是對非法轉包、分包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將產生積極影響。
一、關于非法轉包、分包、借用資質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五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的。
對上述五種無效合同,《解釋》分別作出了如下處理規定:
對第1種、第3種情形,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解釋》第二條);
對第4種、第5種情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解釋》第四條);
對第2種情形,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據《解釋》第二條支持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又可以根據《解釋》第四條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解釋》作出上述規定是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二是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三是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因此,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把握好這三個方面的關系和側重點。
第1種和第3種情形,即未取得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和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情形,只涉及兩方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簡單,實踐中也較少發生,比較容易把握和處理。但是必須指出:在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支持承包人參照合同約定請求工程價款,雖然保障了工程質量,平衡了承包人利益,但對這種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除了認定合同無效外,并未作出進一步處理。這種執法缺位,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予以補充。[page]
第2種、第4種和第5種情形,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的情形,涉及三方當事人,法律關系復雜,實踐中也較為普遍,危害甚大,因此要重點理解把握。
上述三種情形所涉及的三方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如下圖:
------------非法轉包人------轉承包人
發包人------違法分包人------分承包人
------------資質出借人------資質借用人
--- ---(統稱非法中間人)--(統稱實際施工人)
在假定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前提下,根據《解釋》應作如下處理:
(1)合同無效,即施工合同、轉包合同、分包合同、借用合同全部無效。
(2)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資質借用人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解釋》對轉承包人、分承包人以什么為依據取得其實際施工的工程價款未作規定。
(3)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對非法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資質出借人(可統稱為“非法中間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但對約定取得而尚未實際取得的非法所得如何處理未作規定。
(4)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該條的理解,該條所稱“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中的當事人不包括轉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但包括資質借用人,即資質借用人取得的非法利益應當予以收繳。但是問題在于:既然資質借用人可以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那么其非法所得從何而來、如何界定?
由此可見,《解釋》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所作出的處理規定,尚存在諸多疏漏甚至矛盾之處,應當作出進一步規定或說明澄清,以便于審判實踐中統一認識,正確把握適用。
本人認為,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實際施工人(包括轉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資質借用人)參照施工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只收繳非法中間人已經取得的違法所得(其約定的非法所得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依法予以處罰的方式處理),在重點打擊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行為、扼制其蔓延趨勢的同時,充分保護各類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實際上,如果結合《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來理解《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即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二、關于拖欠農民工資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中已經形成了以農民工為主力的勞動大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普遍性和嚴重性,已經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page]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承包工程,是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建設工程從工程發包到雇用勞務,中間環節較多,層層拖欠、挪用現象十分嚴重;二是工程發包、轉包、分包關系復雜,加上勞務組織和勞動關系不規范,一旦形成工資拖欠,追討十分困難。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全面綜合治理:
一是規范勞務組織和勞務關系。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對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作出了相關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監督有條件的非正式施工隊組建成規范的勞務分包公司,逐步禁止未注冊登記的包工隊等非正式組織進入建筑工程勞務市場。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勞動關系的監管,監督勞務分包企業或其他施工企業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建立清晰的勞務關系,逐步消除建設工程施工中勞務用工的混亂現象。
二是規范勞務市場秩序。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建設工程勞務管理機構,并在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旺季開辦施工企業勞務招聘專場,為農民工進城務工提供公開渠道,避免農民工盲目跟隨包工頭打工。
三是建立建筑市場信用約束機制,保障施工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公司及時得到工程款和勞務報酬。建設部《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中,對發包人付款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承包人付款擔保和擔保機構及其擔保責任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承包人付款擔保中,包括了對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和人工工資的支付擔保。這些擔保制度已經在我市推行,如開發商的項目保證金制度、承包商的履約保函制度等。
四是建立追討工程欠款和人工工資的支持體系,包括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支持、律師法律援助支持和司法機關的審判、執行支持。
《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為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提供了司法程序支持,有助于推動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
應當提別提醒的是,該條規定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有限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理解,《解釋》中所稱的“實際施工人”是指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分承包人和資質借用人。這些“實際施工人”可能是注冊成立的企業,也可能是未注冊登記的非正式組織,如包工隊等,但不包括直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個人,因此,農民工個人追討工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page]
五是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宣傳,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農民工按照正規渠道進城務工,其工資基本能夠得到保障,即使發生拖欠,按照正常的勞動關系追索也較為容易。因此,農民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依法務工,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