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過失免責是怎樣

導讀:
”這就是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時至今日,航海過失免責始終都是承運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責條款之一。航海過失免責有其產生的歷史根源。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海商法設立了許多共同合理分擔海上風險的制度,航海過失免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檢驗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是否合理的標準有兩個:一是承運人和貨方之間風險的分擔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進國際航運業和國際貿易的發展。”關于航海過失免責的存廢,由于各個國家海運的格局、力量的差異,所持觀點的視角不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或者做法。那么航行過失免責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就是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時至今日,航海過失免責始終都是承運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責條款之一。航海過失免責有其產生的歷史根源。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海商法設立了許多共同合理分擔海上風險的制度,航海過失免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檢驗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是否合理的標準有兩個:一是承運人和貨方之間風險的分擔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進國際航運業和國際貿易的發展。”關于航海過失免責的存廢,由于各個國家海運的格局、力量的差異,所持觀點的視角不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或者做法。關于航行過失免責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航海過失免責是指國際海上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對于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員,因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過失所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航海過失”(nautical fault)包括駕駛船舶的過失和管理船舶的過失。駕駛船舶過失,是指船長、船員和引航員等在船舶航行和停泊操縱上的過失;管理船舶過失是指船長、船員等在維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狀態上的過失。20世紀30年代生效的并被廣為接受的《海牙規則》在第4條第2款中規定:“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這就是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航海過失免責”條款。時至今日,航海過失免責始終都是承運人可供援用的最重要的免責條款之一。
航海過失免責有其產生的歷史根源。盡管為了盡量避免航海的特殊風險影響航運業正常健康發展,航運立法一直以來都有傾向于保護承運人利益的規定,但與其說航海過失免責偏袒了船方的利益,不如說它較為合理地分配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風險。在航海技術不發達的年代,海上運輸風險巨大,船舶抗拒大自然各種災難的能力有限,航海被稱之為“海上冒險”。由于當時信息技術落后,承運人對船員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海上的特殊生活也造成船員職業行為的風險遠遠大于陸上運輸。
不僅如此,承運人還要承擔建造遠洋船舶的巨大的資金風險。所有的這些風險,承運人獨自無力承擔。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海商法設立了許多共同合理分擔海上風險的制度,航海過失免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各國政府特別是海運大國為了促進航運業的發展而允許承運人享受航海過失免責所帶來的好處。承運人利用所獲利益來發展航海事業,大力改進航海技術,提高船舶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盡力使船舶適航。而船舶適航程度的大大提高也有利于貨方。它存在的根基就在于合理分擔風險,同時也追求了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正是這一表面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合理分擔了早期航海貿易過程中船貨雙方的風險和利益,促進了國際海運業的飛速發展,帶來了國際貨物貿易的繁榮昌盛。
航海過失免責自從確立以來,就備受人們的爭議。“檢驗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是否合理的標準有兩個:一是承運人和貨方之間風險的分擔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是否有利于促進國際航運業和國際貿易的發展。”關于航海過失免責的存廢,由于各個國家海運的格局、力量的差異,所持觀點的視角不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或者做法。主張保留航海過失免責的國家主要是航運比較發達的國家,而主張廢除航海過失免責的國家相對來說貿易比較發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
(一) 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理由分析
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主要理由有:(1)在航運發展早期,航海技術落后,海上運輸風險巨大,航海過失免責在承運人責任制中的設立在當時的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下,實際上是為船貨雙方利益平衡尋找了一個法律支點。然而,隨著科技和經濟的進步,當代航海技術遠非往日所能比擬,現代科技在航海上的廣泛應用大大增強了船舶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船舶的性能、通信導航設施都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當時由航海過失免責建立的平衡開始逐漸走向了不平衡,立法上給予船東特殊保護、豁免和特權的經濟基礎幾乎已經不復存在,從前建立在這一邏輯上的船方責任私法體系應加以變革。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有利于增強承運人的責任心,減少海上事故的發生;(2)從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實際控制看,當時設置船長、船員航海過失免責的理由之一是由于當時的通信手段落后,船舶所有人很難控制船舶,甚至對船舶上發生的事一無所知,無法適用雇主原則來確認承運人的責任。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船舶與岸上的通信十分便捷,船東可以有效地控制船舶。這也使航海過失免責條款的繼續存在失去了基礎;(3)隨著貨物運輸的集裝箱化和專門化(主要是油類、散裝貨物等),件雜貨的運輸逐漸減少,使得運輸程序簡單化,貨物的周轉加快,貨損、貨差明顯減少,船方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大大降低,現有承運人的責任歸責原則使得船方和貨方的利益和風險失去了平衡;(4)此外,經1995年修正后的《1978年國際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和《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的實施,將使船長、船員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的過失減少。而且,即使存在航海過失免責,承運人欲援用航海過失免責將變得更加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