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那么締約過失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關于締約過失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企業知悉自己競爭對手在收買乙企業,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談判購買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收購機會,之后即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遭受重大損害。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對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沒有得到進(出)口配額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應理解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盡通知、協助等義務,增加了相對方的締約成本而造成損失。
2、未盡告知義務。
3、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財產的損害。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