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

導讀:
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如何處理合同糾紛、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大小時,經常具有重要的作用。欺詐行為本身表明當事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由于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人表現了對合同義務和他人利益的漠視態度,因此法律規定對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責任不得通過免責條款加以免除。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那么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如何處理合同糾紛、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大小時,經常具有重要的作用。欺詐行為本身表明當事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由于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人表現了對合同義務和他人利益的漠視態度,因此法律規定對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責任不得通過免責條款加以免除。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關于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債權人過錯造成的違約責任怎樣處理
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如何處理合同糾紛、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大小時,經常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認為,根據交易利益來確定違約方(債務人)應負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僅對債權人有利益而對債務人無利益,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僅就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對于輕過失不承擔責任。但受讓人、事務管理人、監護人及財產管理人雖于自己無利益,亦應對輕過失負責。
2、如果合同履行不僅對債權人有利,而且對債務人也有利,或者僅對債務人一方有利,債務人應就其故意和一切過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擔責任。
3、在例外情況下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行為本身表明當事人具有嚴重的過錯,因此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4、損害賠償時是否減輕責任。對于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不得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而在違約當事人有輕過失責任時,可以相應減輕其賠償額。其中,對于故意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合同管理機關還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已不屬于合同責任)。
5、對違約金的調整。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時,輕過失違約的,可以相應減少違約者承擔的違約金數額。
6、責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行為人表現了對合同義務和他人利益的漠視態度,因此法律規定對故意和重大過失違約責任不得通過免責條款加以免除。這對于維護合同效力、保障交易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當事人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而且還要考察違約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若違約當事人沒有過錯,即使發生了違約,該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嚴格責任原則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合同法》分則中的許多規定中也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具體來講,包括兩類:一類是根據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債務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才承擔違約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中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九章中保管合同中的無償保管合同,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中的無償委托合同,第406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一類是根據過錯確定違約責任,又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合同法》條文中直接出現“過錯”字樣,如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20條規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但法律條文中沒有出現“過錯”字樣,如《合同法》第374條規定的有償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責任及第394條規定的倉儲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這些規定來看,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追究違約責任的一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