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那么運輸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關于運輸合同管轄的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
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貨物的合理損耗;
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1、單證糾紛。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證瑕疵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時的失誤引發的糾紛;因托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卻要求簽發特殊單證(倒簽或預借提單)而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2、貨物損失、滅失的糾紛。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承運過程中。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另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滅失,應根據風險分配原則分擔風險。
3、延遲交付糾紛。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約定期限以后進行交付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運貨物發生交通事故;因積載能力而必須將貨物延遲發送;因過失造成中轉滯留;因某種原因而繞行導致發生糾紛。
4、運雜費糾紛。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
5、運輸工具損害糾紛。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