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婚齡的青年要結婚,單位不肯出具證明怎么辦?

導讀:
案例:小黃的女友小郝24周歲,兩人準備最近結婚,部隊已給小黃開具了結婚證明,但小郝單位晃肯給她出具證明。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但這僅是法定的最低婚齡。對那些已經具備結婚條件的青年,應及時給他們開具結婚證明,不能找借口加以拖延,隨意干涉。現在小郝單位不給開具結婚證明,必有原因,小郝可以向本單位了解清楚,若單位考慮的正確,小黃和小郝可以適當推遲婚期,若是有人干涉他們婚姻自由,從中故意為難他們,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落實后,沒有小郝單位的結婚證明,他們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已達婚齡的青年要結婚,單位不肯出具證明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小黃的女友小郝24周歲,兩人準備最近結婚,部隊已給小黃開具了結婚證明,但小郝單位晃肯給她出具證明。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但這僅是法定的最低婚齡。對那些已經具備結婚條件的青年,應及時給他們開具結婚證明,不能找借口加以拖延,隨意干涉。現在小郝單位不給開具結婚證明,必有原因,小郝可以向本單位了解清楚,若單位考慮的正確,小黃和小郝可以適當推遲婚期,若是有人干涉他們婚姻自由,從中故意為難他們,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落實后,沒有小郝單位的結婚證明,他們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關于已達婚齡的青年要結婚,單位不肯出具證明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小黃的女友小郝24周歲,兩人準備最近結婚,部隊已給小黃開具了結婚證明,但小郝單位晃肯給她出具證明。請問,他們應該怎么辦?
評析:男女結婚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心理條件和生理條件,履行夫妻的義務,承擔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但這僅是法定的最低婚齡。所以婚姻法又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以進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對那些已經具備結婚條件的青年,應及時給他們開具結婚證明,不能找借口加以拖延,隨意干涉。作為青年人自己,則應該在要求登記結婚前,仔細考慮周全,自己各方面條件究竟怎么樣了,是不是已經成熟了。如果確實各方面條件已經成熟,當然可以辦理婚事。現在小郝單位不給開具結婚證明,必有原因,小郝可以向本單位了解清楚,若單位考慮的正確,小黃和小郝可以適當推遲婚期,若是有人干涉他們婚姻自由,從中故意為難他們,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情況,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落實后,沒有小郝單位的結婚證明,他們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