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明

導讀: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提供上述結婚證明。若當事人雙方均已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撓他們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證明的,當事人則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說明情況。若疏導無效,當事人仍得不到結婚所需的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將調查和工作情況注明于《結婚申請書》中的提供件欄內,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結婚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提供上述結婚證明。若當事人雙方均已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撓他們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證明的,當事人則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說明情況。若疏導無效,當事人仍得不到結婚所需的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將調查和工作情況注明于《結婚申請書》中的提供件欄內,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關于結婚證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持有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關當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結婚證明,以便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確定是否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提供上述結婚證明。如果當事人確實得不到上述結婚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就一概不予受理呢?這要不同情況不同對待。
我們必須查明當事人得不到證明的原因。若當事人雙方均已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撓他們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證明的,當事人則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說明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若疏導無效,當事人仍得不到結婚所需的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將調查和工作情況注明于《結婚申請書》中的提供件欄內,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