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是脅迫結婚

導讀:
3.時間證據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所以我國對于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過了這個時間就推定受脅迫的一方已經與對方產生了夫妻感情喪失了撤銷婚姻關系的條件。
婚姻關系的結合一般是感情的結合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夠違背對方的意志強迫建立婚姻關系。但是在現實社會當中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大量違背意志的可撤銷婚姻。為此我國婚姻法專門設立了可撤銷婚姻制度進行救濟。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后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
1.身份證據
(1)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撤銷的前提是婚姻關系已經成立具備了程序上的要件如果婚姻關系沒有成立或者是無效的就不能夠撤銷。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以在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當中原告要舉證證明自己是受脅迫而結婚的一方。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質是雙方感情的結合這種感情有時候是婚前產生的有時候是婚后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盡管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時候一方確是受到了脅迫違背了自己真實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后也許會產生感情。所以我國對于請求撤銷婚姻的時間進行了一定的限制過了這個時間就推定受脅迫的一方已經與對方產生了夫妻感情喪失了撤銷婚姻關系的條件。
所以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相應的距結婚登記是否超過1年的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辯的話則要提交距結婚登記已經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是一種不變的期間申請撤銷婚姻關系一定要在婚姻關系建立起1年內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申請撤銷受脅迫的婚姻應該提交的證據:
1、受脅迫的證據:比如說,尋找證人予以作證等;
2、身份證據:身份證、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3、時間證據。可以提交結婚證,以登記時間來證明起訴時間未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脅迫形成的婚姻關系可撤銷,但必須在脅迫解除后的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依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