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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

劉曉紅律師2021.12.25107人閱讀
導讀: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那么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結婚的條件的規定,其中第(二)項對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關于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
1、什么是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2、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3、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第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關于血親的計算方法
1、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往上數,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
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1)直系血親計算法。
與羅馬法相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數定其親等,代數不同,則按代數多的一方定其親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數至父母,代數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代數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系,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
3、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
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
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于四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關于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1、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榍搬t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2、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一是處于發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后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
4、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1980年婚姻法內:“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因為考慮到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
5、婚姻法對禁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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