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損失

導讀:
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風險給貨物造成的損害,即標的物的直接損失,稱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損失。另一部分是被保險人為了使貨物脫離危險,以及防止可能出現的損失或減低已造成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即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費用損失,按搶救的性貢不同分為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對于經保險調查確認損失程度不嚴重,不能構成推定全損的委付申請,保險人將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情況,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二)單獨海損單獨海損是指船舶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那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損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風險給貨物造成的損害,即標的物的直接損失,稱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損失。另一部分是被保險人為了使貨物脫離危險,以及防止可能出現的損失或減低已造成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即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費用損失,按搶救的性貢不同分為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對于經保險調查確認損失程度不嚴重,不能構成推定全損的委付申請,保險人將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情況,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二)單獨海損單獨海損是指船舶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關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損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風險給貨物造成的損害,即標的物的直接損失,稱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損失。若按損失的程度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又進一步劃分為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抗部分損失又進一步劃分為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另一部分是被保險人為了使貨物脫離危險,以及防止可能出現的損失或減低已造成的損失所支出的費用,即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費用損失,按搶救的性貢不同分為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
(一)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也可稱為絕對全損。在海上保險中構成實際全損有專門的含義:保險標的的完全滅失。如貨物隨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滅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喪失已無可挽回或保險標的在受損后已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以及載貨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我國海商法規定為2個月)仍無音訊等。
2.推定全損。也稱商業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遭遇承保風險之后,雖未達到完全滅失的狀態,但是可以預見到它的全損將不可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全損,需要支付的搶救、修理費用加上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將超過貨物的保險價值或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價值,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推定貨物發生了全部損失。
在構成推定全損的情況下,如被保險人要求按全損給予賠償,必須向保險公司辦理“委付”,即向保險人聲明愿意將保險貨物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及一切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按貨物全損給予賠償的一種特殊的索賠方式。委付一般都以書面通知形式,經保險公司承諾才能生效。保險公司對是否接受委付有選擇權,一經承諾就不得撤銷。如果保險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險人的利益不受影響。委付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旦成立,被保險人不能反悔。對于經保險調查確認損失程度不嚴重,不能構成推定全損的委付申請,保險人將按照保險標的實際損失情況,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另外,對于可以推定全損的嚴重貨損,若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向保險人發出委付申請,保險人對這項損失只能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二)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是指船舶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與單獨利益方有關,不涉及其他貨主或船方。單獨海損一般由個別貨主或其承保人單獨負責。
由于各種貨物的易損程度不同,且部分貨物還會發生自然損耗,因此保險人會在保單中通過免賠額或免賠率的方法,即不負賠償責任限額和比例的方法,對其賠償單獨海損的責任加以限制。保險人通常采用絕對免賠額(率)或相對免賠額(率)兩種方法:前者指保險人對保單規定的額度(或百分比)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當單獨海損超過這一限額(或百分比)時,保險人承擔超過限額(或百分比)部分的損失;后者指保險人對保單規定的額度(或百分比)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當單獨海損達到或超過這一限額(或百分比)時,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船舶在運輸途中遭受海上風險或外來風險,危及船與貨的共同安全,船長為挽救船舶及貨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船、貨等一部分財產本身的損失--共同海損犧牲和支付的額外費用--共同海損費用。這部分損失由獲得利益的各關系方按獲救價值比例分攤。共同海損分攤的基礎是,同一航程遇難船舶上的所有貨方和船東的受益財產在目的港或航程終止港的價值總和。遭受共同海損犧牲的貨方與支出共同海損費用的船東或承運人,一方面從分攤方獲得損失補償;另一方面也要與其他分攤方在同一基礎上參與本身損失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的條件為:①導致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危及船舶與貨物共同安全的危險。②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為了解除船、貨的共同危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共同海損的犧牲是特殊性質的,費用損失必須是額外支付的。④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損的損失與采取的共同海損措施之間,必須存在著一種必然的、內在的因果關系。⑤造成共同海損損失的共同海損措施最終必須有效果。所謂最終有效,是指經過搶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達航程的終點港或目的港,否則共同海損分攤便失去了基礎,共同海損也就不能成立。
(四)費用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擔的費用損失主要有施救費用、救助費用、特別費用和額外費用等。
1.施救費用。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在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及受讓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施救條款的規定,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采取各種搶救與防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并在保險標的的賠償之外另行支付。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所花費用必須是為減少保險人賠償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傭人或代理人按照保險人的指令,采取搶救措施而支出的費用,無論搶救措施是否成功,保險人都要承擔該項費用損失。
2.救助費用。救助費用是指船舶和貨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險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難船舶和貨物脫離險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貨方支付給救助方的報酬。救助費用往往與共同海損費用有著密切的聯系。
3.特別費用。特別費用是指運輸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難后,在中途港或避難港卸貨、存倉、重裝及續運貨物所產生的費用。在“平安險”條件下承保此費用。
4.額外費用。額外費用是指為了證明損失索賠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如檢驗費用、拍賣受損貨物的銷售費用、公證費用、查勘費用、海損理算師費用等等。
額外費用不能加在保險標的的損失金額內,以達到或超過規定的免賠額(率)而要求索賠,但只要索賠成立,額外費用就應獲得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