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實務應注意的事

導讀:
(二)承租人更改租賃房屋用途的規定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能改變用途;改變用途不應違反房屋的本來可用范圍、房屋本來的使用性質。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根據合同法214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限為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是指數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那么簽訂房屋租賃實務應注意的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承租人更改租賃房屋用途的規定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能改變用途;改變用途不應違反房屋的本來可用范圍、房屋本來的使用性質。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根據合同法214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限為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是指數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關于簽訂房屋租賃實務應注意的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權出租房屋,這構成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礎。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持有所有權證書,是房屋所有人而無所有權證書,但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買方、合同已經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預售登記、預登記。出租人為房屋的合建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設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經獲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為承租人,必須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證書和文件原件、盡可能留存復印件;出租人是單位的,要查看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其他登記證件,留存復印件。
代理人代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權限,應留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如留存復印件,復印件上應要求代理人當面親筆簽名。
(二)承租人更改租賃房屋用途的規定
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能改變用途;改變用途不應違反房屋的本來可用范圍、房屋本來的使用性質。
如果租賃房屋用于經營使用、需要將租賃房屋作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者其他類似登記,在簽訂合同之前先進行核查,如不能實現目的即不應簽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具體用途;如是否能注冊存在不確定性,合同應約定不能注冊時的處理辦法,如解除合同、退還預付租金、押金等。實踐中因為約定不明,發生糾紛的不少。合同應約定擅自改變用途時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的解約權等。
對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變租賃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書面許可。根據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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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定租賃期間
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租賃的起止日期;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據合同法214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限為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是指數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這樣規定,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后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于公平原則的實現。
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
1、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賃關系,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2、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的部分租賃期限無效。
(四)租金的計算與支付
租金起算點要明確;如有裝修時間,不計算租金的(所謂免租期),也應明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補充協議約定或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