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簡介

導讀:
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卻有瑕疵擔保免責、標的物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等規定,這是與傳統租賃合同的根本差異。(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當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標的物時,可拒絕繼續給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件系特別為用戶之使用目的而購人,租賃公司意圖為從該承租人收回購置設備的成本及預計之利潤。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那么融資租賃合同簡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卻有瑕疵擔保免責、標的物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等規定,這是與傳統租賃合同的根本差異。(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當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標的物時,可拒絕繼續給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件系特別為用戶之使用目的而購人,租賃公司意圖為從該承租人收回購置設備的成本及預計之利潤。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簡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在《合同法》規定的18類有名合同中,租賃合同除了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共同之處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徑庭,區別明顯,不辨自明。現對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做一些比較。
(一)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二者在內容上有重大區別
租賃合同為一方將屬于自己的財產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滿后將原物返還的合同。租賃合同為一種財產的有償使用關系,出租人應使租賃物于交付時及在整個租賃期處于正常使用狀況,因此,出租人就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并負擔租賃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之危險及稅款等,承租人在不繼續使用時,得解除租賃合同。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卻有瑕疵擔保免責、標的物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負擔等規定,這是與傳統租賃合同的根本差異。
(二)融資租賃合同屬非繼續性合同,租賃合同則為繼續性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與承租人使用標的物為對價關系,即以物之使用換取金錢收益。當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標的物時,可拒絕繼續給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件系特別為用戶之使用目的而購人,租賃公司意圖為從該承租人收回購置設備的成本及預計之利潤。租賃公司是以“貨物”換取金錢而非以“使用”換取金錢。換言之,租賃公司一旦按照用戶的指定購買租賃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負義務,因而有權從該特定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成本與利潤,而不問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件是否有瑕疵及發生毀損滅失危險。由此觀之,融資租賃合同實不具備傳統租賃合同的繼續性合同特征。
(三)租賃物的現實存在性不同
租賃合同其租賃物在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存在,且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經利用。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擁有的是資金而不是現成租賃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賃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資金向出賣人購買。在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要收回租賃物,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續訂租賃合同,也可以選擇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終止融資租賃合同。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