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最好簽訂書面協議

導讀:
雙方沒簽租賃協議,僅口頭約定房租按季度支付,也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小姐與程女士之間建立了租賃關系,由于未簽署書面協議,這種租賃關系屬于不定期租賃。因此,黃小姐有權隨時解除租賃關系,但是應該提前告知程女士。本案中法官就要求黃小姐承擔了一個月房租的賠償責任。張律師認為,由于本案沒有書面協議,房東程女士方無法證明這3000元屬于哪種擔保方式,最終法院只能認定這是“預付款”。在承租人黃小姐只住了半個月、未滿3個月的情況下,房東程女士必須退還其剩余部分。那么租房最好簽訂書面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沒簽租賃協議,僅口頭約定房租按季度支付,也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小姐與程女士之間建立了租賃關系,由于未簽署書面協議,這種租賃關系屬于不定期租賃。因此,黃小姐有權隨時解除租賃關系,但是應該提前告知程女士。本案中法官就要求黃小姐承擔了一個月房租的賠償責任。張律師認為,由于本案沒有書面協議,房東程女士方無法證明這3000元屬于哪種擔保方式,最終法院只能認定這是“預付款”。在承租人黃小姐只住了半個月、未滿3個月的情況下,房東程女士必須退還其剩余部分。關于租房最好簽訂書面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黃小姐從老家來北京打工,在公司附近找到一間出租房,她與房東程女士說好房租每月1000元。雙方沒簽租賃協議,僅口頭約定房租按季度支付,也沒有約定租賃期限。今年2月1日,黃小姐搬進新家,并向程女士首次支付了3000元。
然而住了十幾天后,黃小姐因老家出了急事趕了回去。等黃小姐回來后,她告訴程女士:“因為我家里出事,必須馬上離京回去,房子也不能再繼續租了,馬上就搬走,希望您能夠退還我剩余的房租。
程女士堅決不同意退款:“事先你承諾至少能住一年,現在是你違約。你已支付的3000元是‘押一付二’,并不是3個月房租。而且你搬走后,我還要重新找人租房,要遭受房間空置的損失1
黃小姐訴至法院,要求程女士返還剩余的2500元房租。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小姐與程女士之間建立了租賃關系,由于未簽署書面協議,這種租賃關系屬于不定期租賃。因此,黃小姐有權隨時解除租賃關系,但是應該提前告知程女士。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程女士應該返還黃小姐1500元的租金。
無書面協議視為不定期租賃
張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本案中,黃小姐和程女士之間由于沒有簽署書面租賃協議,就屬不定期租賃。黃小姐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是必須提前通知程女士。如果程女士要解除合同,也必須提前通知黃小姐。
法官自由裁量合理期限
不過,這個“提前”究竟是一個什么時間標準?張瑜律師說,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應該是一個“合理”的期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應該提前多少天告知,一般由法官根據案情的事實情況來自由裁量。本案中法官就要求黃小姐承擔了一個月房租的賠償責任。
房東舉證不能未獲法院支持
本案中,由于沒有租賃合同,雙方對于3000元的性質產生了重大分歧。程女士認為,黃小姐所繳納的3000元是“押一付二”,即其中有1000元是押金,因黃小姐違約,所以這1000元是不應該退的;而黃小姐認為,這3000元是3個月租金,既然只住了半個月,就應該退還剩余款項。
張瑜律師認為,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本案中,由于3000元是3個月租金的數額,而程女士又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押金,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程女士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支持了黃小姐的主張。”
預付款與定金有何區別
記者了解到,對于此案中黃小姐所支付的3000元,人們意見不一,認為這是“定金”、“保證金”、“違約金”或“預付款”。張瑜律師解釋,以上是4種租賃關系中經常用到的擔保方式,不能相互混淆:
-定金
如果雙方都未違約,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如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保證金
雖然也具有類似定金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
-違約金
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且一般不會預先給付。
-預付款
是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張律師認為,由于本案沒有書面協議,房東程女士方無法證明這3000元屬于哪種擔保方式,最終法院只能認定這是“預付款”。在承租人黃小姐只住了半個月、未滿3個月的情況下,房東程女士必須退還其剩余部分。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律師建議
租房最好簽訂書面協議
由于沒有書面協議,房東程女士不能證明房客已支付的3000元是“押一付二”,所以得不到法院認可。而黃小姐也因沒有合同,難以與程女士協商解決,只能走上法庭。
張瑜律師提醒,雖然目前我國法律并不強求租賃必須簽署書面協議,但因為在租賃過程中很有可能單方需要終止合同,如承租人因工作變動、生活狀況改變或出租人因需要用房等,極有可能發生糾紛,而沒有書面協議,解決糾紛就比較困難。
張律師建議大家,租賃時最好簽署書面協議。如果是長期租賃,沒有書面合同,就變成不定期租賃,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短期租賃,對于某些約定如擔保條款、租賃期限等,如無書面協議,也都很難證明。因此,即使法律沒有要求少于6個月的短期租賃必須簽署書面協議,但對于租賃雙方來講,為了避免糾紛,無論長期還是短期都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