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租房結構,遭業主控訴

導讀:
2010年2月1日,朱某和鄒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朱某將自己名下的一間旅館租賃給鄒某經營,租期為兩年;租賃期間,鄒某不得隨意改變內屋結構和設施,且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果朱某打算收回旅館,則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鄒某,并補償其損失費2000元。為此,朱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與鄒某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鄒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之前,即單方面對租賃房屋的結構進行改變,雙方隨即對裝修物的歸屬等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那么擅自改變租房結構,遭業主控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2月1日,朱某和鄒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朱某將自己名下的一間旅館租賃給鄒某經營,租期為兩年;租賃期間,鄒某不得隨意改變內屋結構和設施,且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果朱某打算收回旅館,則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鄒某,并補償其損失費2000元。為此,朱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與鄒某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鄒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之前,即單方面對租賃房屋的結構進行改變,雙方隨即對裝修物的歸屬等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關于擅自改變租房結構,遭業主控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近日,江西省某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鄒某(zoumou)(承租方)裝修房屋的添附物歸原告朱某(出租方)所有,朱某補償鄒某(zoumou)人民幣5000元。
2010年2月1日,朱某和鄒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朱某將自己名下的一間旅館租賃給鄒某經營,租期為兩年;租賃期間,鄒某不得隨意改變內屋結構和設施,且雙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果朱某打算收回旅館,則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鄒某,并補償其損失費2000元。合同簽訂后,朱某按照約定將旅館交付給鄒某經營,鄒某亦如約支付給朱某一年的旅館租金2萬元及財產保證金5000元。此后,鄒某請裝修公司將旅館原有的二間三人間房屋改造成了四間單人間房屋。裝修改裝過程中,朱某到場觀察且表示了反對意見,但鄒某仍堅持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裝修。裝修完工后,朱某提出要解除“租賃合同”,并就裝修物的歸屬等問題和鄒某展開協商,但一直沒有結果。為此,朱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與鄒某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在履行過程中,鄒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之前,即單方面對租賃房屋的結構進行改變,雙方隨即對裝修物的歸屬等問題產生嚴重分歧。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倘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將對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故該合同不宜繼續履行。至于鄒某裝修的添附物,從財產使用角度出發,宜歸朱某所有,但朱某應酌情給予鄒某一定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