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約?

導讀:
所謂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由于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序。而婚約當事人之間則是確定的婚姻關系的預約,是雙方對未來締結婚姻關系的允諾。我國自1950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對婚約不予保護。那么什么是婚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由于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序。而婚約當事人之間則是確定的婚姻關系的預約,是雙方對未來締結婚姻關系的允諾。我國自1950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對婚約不予保護。關于什么是婚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
婚約的概念
1、在中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訂婚是嫁娶的必經程序,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悔約者須按律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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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明律、清律都規定:女家悔約者,主婚人笞五十,女歸本夫,再許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后夫。男家悔約再聘者同罪,仍須娶前女;后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2、我國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序。
3、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于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4、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婚約的特征
1、婚約與戀愛不同,戀愛不當然具有婚姻關系約定的確定性。而婚約當事人之間則是確定的婚姻關系的預約,是雙方對未來締結婚姻關系的允諾。
2、婚約與同居不同,婚姻當事人之間只有婚姻的約定,而無婚姻之事實,一般沒有同居行為,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約關系,同居事實不表示當事人將在未來締結婚姻。
3、婚約與事實婚姻不同,婚約的當事人之間以未婚夫妻相待,沒有共同生活;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以夫妻相待,而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我國自1950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對婚約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