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詐騙賠償多少錢

導讀:
在無其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各省高級法院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亦只能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制定。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進行量刑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5 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雖是如此,但對于合同詐騙罪數額檔次認定的依據,仍然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那么房產合同詐騙賠償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無其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各省高級法院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亦只能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制定。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進行量刑的。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5 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雖是如此,但對于合同詐騙罪數額檔次認定的依據,仍然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房產合同詐騙賠償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 元以上、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的,分別為數額較大、特別巨大、數額特別較大;第二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1997年刑法雖然 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開來,但上述司法解釋并沒有被廢止,除罪名外,其相關規定與新刑法并不沖突,其中關于“數額較大、特別巨大、數額特別較大”的規定仍然適用。在無其他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各省高級法院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亦只能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制定。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詐騙案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釋為依據進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5 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 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在立案追訴標準上與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的檔次認定發生混亂,對于在相同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對合同詐騙案的量刑一般比詐騙案的量刑要 輕。雖是如此,但對于合同詐騙罪數額檔次認定的依據,仍然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 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 別巨大’”。該規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1996年司法解釋中,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檔次的認定是 以詐騙罪的數額檔次認定的,這與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釋并不矛盾,為此應當將該解釋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到合同詐騙的量刑中來。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并非無跡可尋,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伙將貨物暫時藏匿。所以,供貨方在送貨時,如未收到足夠的貨款,應避免人貨分離,給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充分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系統資源,及時核實用于抵押物品、票據的真實性。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碰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應該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來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降低受騙幾率。
對那些不熟悉的購貨人,盡量避免收取其開出的“遠期支票”。因為利用“空頭期票”實施詐騙是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他們往往利用支付貨款的“檔期”,轉移貨物后逃匿或者將貨物銷售一空后潛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