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

導讀:
,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借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那么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借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關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么
1、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后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并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致、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于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
2、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為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借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進行詐騙行為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一講到這里,有一點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允許合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像電子數據交換載體等的形式存在。這里的口頭表現形式使很多偵查人員在斷定案件性質時無法正確認識。其實,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共識之后,有沒有書面的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只要是交易行為客觀發生,雙方也確實就交易事項進行了磋商并達成一致,這期間發生的詐騙行為,即便是口頭協議同樣也構成合同詐騙。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為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并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為應歸屬于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為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范、影響市場行為的性質。就好比行為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
3、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