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

導讀:
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一是偽造各種工作證、身份證、名來、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紙、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假證件。七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法制觀念不強,重人情關系,輕合同關系,搞所謂“君子協議”,使詐騙分子有機可乘。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詐的對象主要有下崗職工、失業青年、殘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謂社會“弱勢群體”。所有欺詐公司都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給對方以“規范經營、鄭重其事”的印象。委托養殖、種植投資分紅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資少、見效快、高回報.、無風險”為誘餌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六)欺詐成為其唯一“業務”。那么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一是偽造各種工作證、身份證、名來、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紙、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假證件。七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法制觀念不強,重人情關系,輕合同關系,搞所謂“君子協議”,使詐騙分子有機可乘。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詐的對象主要有下崗職工、失業青年、殘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謂社會“弱勢群體”。所有欺詐公司都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給對方以“規范經營、鄭重其事”的印象。委托養殖、種植投資分紅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資少、見效快、高回報.、無風險”為誘餌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六)欺詐成為其唯一“業務”。關于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的變現形式和特點
一是偽造各種工作證、身份證、名來、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紙、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假證件。以種種假相迷惑對方,對方若不進行必要的審查,保持應有的警惕性,僅憑這些假證件與之簽合同,極易上當受騙。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企業急于推銷產品的心理,以高于當地市場價格等優惠條件為誘餌,一次性騙取大量貨物,并迅速將貨物削價處理、轉移貨款。
三是詐騙分子以銷售緊俏商品為誘餌,騙取買方定金或預付款。
四是詐騙分子為騙取信任,往往先預付少量貸款或定金,穩住對方,達到騙取大宗貨物目的。
五是詐騙分子以技術轉讓、包收產品、包利潤等優惠條件為幌子,騙取技術轉讓費,待回收產品時以質量不過關為借口拒收。給受讓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六是不法分子利用對方疏忽大意,簽訂合同不注意細節的弱點。故意將合同內容填得不規范。為詐確制造可乘之機。
七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法制觀念不強,重人情關系,輕合同關系,搞所謂“君子協議”,使詐騙分子有機可乘。
八是不法分子在對方送貨上門或帶款提貨時,設置圈套。待對方落入圈套后便原形畢露,強迫業務人員卸下貨物或交出貨款。
當前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活動的主要特點
(一)披著合法的外衣。欺詐公司都有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可謂“證證俱全”,表面上都是合法的市場主體,具有合法的外衣,給人以一種“正規企業”的感覺。
(二)相對人都是自然人。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詐的對象主要有下崗職工、失業青年、殘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謂社會“弱勢群體”。
(三)以書面合同作“依據”。所有欺詐公司都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給對方以“規范經營、鄭重其事”的印象。合同種類主要有加工承攬合同、委托養殖、委托種植合同、加盟投資推銷保健用品、無人售貨機租售合同、無風險投資分紅合同等。發外加工的產品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日用品類:如仿珍珠領帶、方向盤套等;二是電器類:如液晶數字測電筆、聲控開關等;三是生化類:如動物血液提醛?SOD”生化酶等。委托養殖、種植投資分紅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資少、見效快、高回報.、無風險”為誘餌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
(四)在合同條款上做“文章”。欺詐公司使用的合同書大都是示范文本,但就主要在質量條款上下“功夫”。如發外加工合同,就約定承攬方加工的產品合格率必須在 95%以上,但由于他們交給對方的所謂原材料本來就是劣質產品,加上產品合格與否由其說了算,所以客戶交的加工產品只有永遠不合格的份。[page]
(五)以媒體作“依托”。欺詐公司瞅準某些媒體利字當頭,對發外加工廣告審查不嚴空子,大置刊登虛假廣告誘約,在70多家對“打工一族”影響頗大的文學、文摘、生活類刊物(出版物)上發布具有明顯虛假和誤導性的廣告。比如,連辦公場地都是租來的私營公司自稱“規模龐大、實力雄厚,現已轉制籌組上市”。類似廣告篇幅占這類刊物廣告的20%,有個別的廣告甚至做到中央電視臺。
(六)欺詐成為其唯一“業務”。這些公司一無原材料進貨渠道,二無產品銷售市場和銷售對象,有的只是擺在租來的辦公場所上的一些產品樣品。整問公司的“業務工作”就是刊登廣告、簽訂合同。騙來的“定金”、“材料款”、“合作金”就是公司的全部收入來源。
(七)漫延迅速,漸成“行業”。開辦這類公司的大都是外地人,所聘用的“業務員”“技術員”“質檢員’“財務人員”也大都是同鄉、親戚。這些人見開辦這樣的公司,從事這類工作錢來得快,有厚利可圖,就是在摸熟了門道后,紛紛自立門戶,自辦同類公司,用同類手法進行欺詐。
因此,一段時期以來,這類公司像“雨后春筍”般冒出,漸成“行業”趨勢。
格式合同的違法表現形式及其監管形式 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未與對方協商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對其內容作變更、且絕大部分條款都是格式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廣泛適用于現代交易活動中合同內容相對固定而簽訂數量較多的交易場合,尤其在消費品交換和服務領域。
目前,在我國的郵政、電信、鐵路、煤氣、供水、供電、供熱、房屋租賃、商品房預售、銀行、保險等許多領域都廣泛使用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已常見有許多不公平合同條款;在其他商品交換和服務領域中也常見到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告等不同形式出現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本文僅對在消費品交換和服務領域使用的格式合同的違法表現形式和監督管理措施作一探討。
格式合同的違法表現形式
(一)簽訂格式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例如:以某某商品交易市場的名義對外簽訂格式合同,而不是以某某商品交易會市場經營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格式合同等。
(二)利用格式合同欺詐騙取財物。實際監督管理中我們發現,利用格式合同進行欺詐騙取財物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偽造格式合同;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簽訂格式合同(如房屋中介服務公司辦理房產證時,未經賣出方同意,盜用、假冒賣出方或買進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格式合同);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簽訂格式合同騙取中介費、培訓費等費用;虛構主體資格或貨源或標的物(如某些發布虛假郵購廣告格式合同的不法行為);利用格式合同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的(如利用格式合同騙取下崗職工血汗錢的手套加工訂貨等騙局);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格式合同而拒不退還對方財物;虛構無法履行的格式合同騙取定金及預付款;利用格式合同提供虛假擔保(如把他人企業動產假作自己企業財產向銀行提供虛假抵押擔保);以聯營為名簽訂格式合同騙取對方投資財物后逃匿等。[page]
(三)一方當事人以脅迫、欺詐的手段利用格式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類格式合同與一般的以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相比,其唯一區別在于,其所直接侵害的權益客體是國家利益,而非一般的民事主體的利益。例如: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乘國家處于困難之中,與有權支配國家財產的人員訂立不平等合同,合伙損害國家利益。欺詐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被欺詐人在客觀上對被欺詐的事實不知道;被欺詐人簽訂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威脅強迫手段包括對有權支配國家財產的人員實施傷害、損害財產、名譽、榮譽等危害、恐嚇手段或中斷生活、生產必需的水電和物資供應等等。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主要表現形式有: 1、通過賄賂、履行格式合同騙醛?瓜分國有、集體或第三人財產; 2、通過合資、合作或聯營格式合同,無償或未經評估或故意低估占有國有資產; 3、利用格式合同買賣國家禁止流通物資或沒有限制流通物資經營范圍而買賣國家限制的流通物資; 4、利用格式合同模糊產權關系、化公為私,套醛?瓜分國有、集體或他人財產; 5、限制自由競爭的格式合同(如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6、利用格式合同實施不正當競爭; 7、利用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權益; 8、利用格式合同惡意串通,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等。
(五)存在違法無效的免責條款。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格式合同中存在下列條款是違法的: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例如: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有重大誤解的格式合同等。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合同,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立案查處或移交有關部門;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國格式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利用格式合同損害相對人利益的問題日益嚴重,要抑止上述現象,急需對格式合同文本的規范及使用作出統一規定。
筆者認為,可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1、通過自律規范。即由格式合同文本的制訂者和行業協會來配合政府有關方面自行審查格式合同。
2、通過立法規范。即通過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對制訂和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作出規定。[page]
3、結合上述兩點規范。即由政府代表同工商業代表、消費者代表一起對格式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事先協商。然后,加以立法規范。
4、通過行政執法規范。即由行政執法機關來審查、規范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使用。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合同條款有二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條款和非格式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一旦發現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條款后,可以責令當事人用特定條款來取代不合理條款或取消這一條款;如果由于使用不合理格式合同條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責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賠償損失,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象授權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法認定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一樣,把不合理格式合同條款的認定權授權給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5、由于使用不合理格式合同條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