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欺詐防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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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允許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買賣合同的欺詐防范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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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允許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不容易在發生糾紛時確定責任。為了避免被用來欺騙,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同時,應當參照合同范本,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合同,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買賣合同的漏洞及欺詐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
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
a.質量約定不明確;
b.履行地點不明確;
c.付款期限不明確;
d.違約責任不明確;
e.付款方式不明確;
f.履行方式不明確;
g.計量方法不明確;
h檢驗標準不明確。
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
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
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
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
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
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
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買賣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6、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
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