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

導讀:
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一、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及防范 1.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的欺詐 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欺詐是一種常見的合同欺詐手段。合同欺詐不僅對合同簽訂方造成損失而且使加蓋公章的單位蒙受損失,至少是商業信譽上的損失,因此應當努力加強對合同的規范管理。2.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欺詐的防范 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中的所謂信息或項目要進行綜合的考察,在斷定其真偽后,決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費用。那么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一、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及防范 1.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的欺詐 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欺詐是一種常見的合同欺詐手段。合同欺詐不僅對合同簽訂方造成損失而且使加蓋公章的單位蒙受損失,至少是商業信譽上的損失,因此應當努力加強對合同的規范管理。2.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欺詐的防范 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中的所謂信息或項目要進行綜合的考察,在斷定其真偽后,決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費用。關于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防范合同欺詐行為
一、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及防范
1.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的欺詐
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進行欺詐是一種常見的合同欺詐手段。目前社會上許多企業管理混亂,為了擴大企業業務量,給許多業務員分發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由業務員根據情況簽訂合同。而業務員簽訂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履約能力,給合同另一方造成損失。另外有的業務員為達到個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將業務拉到自己經營的企業或相熟的企業,使簽約單位誤以為是與加蓋公章的企業訂立的合同從而受到欺詐。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詐人往往即實施了對合同簽訂方的欺詐也對加蓋公章的企業進行了隱瞞。這種合同欺詐一般方法簡單,欺騙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識破的。
2.對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詐的防范
a. 對凡是未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約而是由特定業務員僅持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訂約的當事人應提高警惕。必須核實對方的營業執照,對方業務員的授權委托書,該單位聯系方式,該單位是否繼續存在,業務員訂立的合同對該單位是否有約束力等。具體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傳真、郵件、上門考察等方式,當然上門考察最為可靠。
b. 在用支票支付使,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開"空白支票"給對方當事人,尤其對入賬單位的名稱,錢款數額要嚴格認真填寫,不給對方以任何填上任何內容的機會。這樣能有效防止業務人員將錢款轉入其他企業從中牟利。
c. 加蓋公章的單位對合同應當進行嚴格管理,防止業務人員利用空白合同進行欺詐。合同欺詐不僅對合同簽訂方造成損失而且使加蓋公章的單位蒙受損失,至少是商業信譽上的損失,因此應當努力加強對合同的規范管理。
二、經濟技術信息合同欺詐及防范
1.經濟技術信息合同的欺詐
經濟技術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場發展的產物,但隨著這一市場的發展合同欺詐也隨之出現。主要的欺詐表現是:
a. 虛構信息內容,收取所謂的"轉讓費"
有的欺詐人對外宣稱擁有某項目的立項信息或任務要對外轉讓,誘使對該項目感興趣的單位或個人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中一般約定將該信息或項目轉讓給對方,而由對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費用和轉讓費。受欺詐人往往被該信息或項目所能預期的巨大經濟效益所誘惑而與對方簽訂合同并支付了所謂的有關費用和轉讓費,而實際上并沒有該項目或該項目所能達到的效益很有限。
b. 以提供技術信息為名,收取所謂的資料費
這類合同欺詐主要是欺詐人利用有關媒體發布虛假信息,宣稱擁有某種技術能使實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須郵寄10 元錢索取有關資料。許多被欺詐人寄錢索取后發現所謂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簡單產品的介紹,憑這樣的技術根本不可能實現致富夢。欺詐人只是玩弄了一個文字游戲,由于錢數不多,多數被欺詐人只是自認倒霉,并不會去真正較真從而使欺詐人獲利。
c. 以提供信息為名,收取所謂市場調查費、可行性分析報告費等各種名目費用。
這種欺詐行為一般針對技術持有人,如一些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持有人,欺詐人則往往以某咨詢機構的面目出現。欺詐人通過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詐人發出所謂為技術所有人發布信息征集技術實施人,要求技術持有人支付一筆費用,一般數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認為值得一試,經過一段時間,欺詐人會告知有單位對該技術很感興趣,但要求獲得市場可行性報告。該咨詢機構表示可以進行代為調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費用,技術持有人經過這樣一來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從此杳無音信。
2.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欺詐的防范
對經濟技術信息合同中的所謂信息或項目要進行綜合的考察,在斷定其真偽后,決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費用。對信息提供者的身份進行考察是對信息真偽評判的重要依據。在信息服務中對信息服務成功的可能性應當作分析和考察,對信息實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對信息服務的有關費用應當堅持在獲得信息后,已明確其真實性后才支付,加強對信息服務費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經濟信息合同進行欺詐的發生。
三、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及防范
1.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是指欺詐行為人利用合資合作經營合同,以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不對等的獲得利益使對方蒙受損失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
a. 利用出資方式的不同進行欺詐。在出資方式上外方總是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由于法律規定了中外雙方出資的靈活性,因而外方通常很少會以現金的形式進行投資,多數會以設備、技術、產品以及工業產權形式進行投資。較多的欺詐行為出現在對上述投資形式進行價格評估上,外方通過虛報價格獲取更多的股份,以多獲得企業經營中所產生的利潤。
b. 對合資合作經營中投入的無形資產估價過高導致合作或合資方資產的無形流失。合資合作經營投入的所謂無形資產就是工業產權、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商標等權益的總稱。它可以作為投資的一種形式,但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過20%。在合同欺詐中欺詐方利用對無形資產的評估提高無形資產的價格,加大在股本金總額中的比例,從而獲得不平等利益。
c. 在合資合作經營中外方還經常采用以產品投入代替流動資金的投入。流動資金是企業能夠正常運轉的血脈,沒有流動資金企業是不可能正常運轉的,尤其一些外方投資者本身就是該產品在中國的代理商或經銷商,外方更是在以產品投資中預埋下了自己的利潤。
2.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欺詐的防范
a.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簽訂中作為中方一般為引進外資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利用這一心理進行欺詐,簽訂不平等的合同,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損失。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是對雙方都有利的經營形式,雙方具有平等性,中方應當堅持立場使合同的訂立保持公正公平。
b. 在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的出資方式中既要考慮到有利性,又要考慮對等性,出資應當公平合理,對外方的出資應當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現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進行部分投資,中方也應當要求以場地、廠房、設備等進行投資。
d. 在外方以無形資產作為入資形式時,應當注意選擇公正的評估機構,對無形資產進行公正的評估 。選擇有資格及信譽良好的評估機構是進行公正評估的前提。對于評估中的疑點要敢于追究,并通過科學的評估決定無形資產在合作企業中的資產比例。
e. 對于外方用設備、產品進行投資的,必須堅持用原始憑證計算價格,而不能用轉手單位的憑證計價。對以設備進行投資的應當通過國家商檢部門進行商檢,能夠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詐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