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行為如何防范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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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行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積極的合同欺詐行為,即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行為,比如對自己的產品作不切實際的宣傳,夸大自己產品的功效等。另一種是消極的合同欺詐行為,即故患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比如故意隱瞞己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隱瞞某些對合同對方當事人明顯不利的重要事實和信息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分別規定了兩類合同欺詐行為。《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合同法》把合同欺詐行為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是否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為標準分為了兩類,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撒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泫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廣大私營企業經營者而言,必須了解合同欺詐的含義與界限,既不要從事合同欺詐行為,也要防止被別人欺詐,并且要學會利用我國法律關于合同欺詐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