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

導讀:
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1、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合同,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格簽約,發生經濟糾紛后,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對合同約定的經營業務的全部過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計,經磋商后立為條款,避免發生問題后的再商洽。一般不太緊急的,可通過正常的經濟訴訟來解決;緊急的可申請法院采服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發現對方涉嫌犯罪的,可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那么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1、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合同,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格簽約,發生經濟糾紛后,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對合同約定的經營業務的全部過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計,經磋商后立為條款,避免發生問題后的再商洽。一般不太緊急的,可通過正常的經濟訴訟來解決;緊急的可申請法院采服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發現對方涉嫌犯罪的,可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關于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法
1、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合同,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格簽約,發生經濟糾紛后,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
2、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對方簽訂大額合同,套取資金和物資。
3、“皮包公司”和“作坊企業”夸大字號,欺騙對方。如有的企業只是一個小作坊,卻掛靠知名企業或行政機關,給人造成假象,引透對方簽訂大額合同。
4、設置語言陷阱,讓對方有口難言。在合同條款的語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義,在簽約時作一種解釋,在履行時又作另一種解釋,讓對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狀。
5、故意設優惠條款,引誘對方自投羅網。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條件很透人,讓對方覺得有大利可圖,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備,上當受騙。
6、采取突然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讓對方措手不及;或訂立明知對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獲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有的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先設立可以變更的條款,然后在估計對方不能隨之變更時突然提出變更關鍵條款,使對方進退兩難。有的明知對方無法履行合同,便加大違約或賠償責任。待對方簽約后,索取大額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二、應對措施
(一)、簽約前的審查
1、嚴格考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不輕信對方,不和來歷不明或未加證實的一方訂立經濟合同,發生經濟往來。
2、嚴格論證對方的履行能力,不訂立與雙方履行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
3、嚴格核算合同的獲利情況,對一份具體的合同業務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獲利情況,如某份合同的獲利大大超過同類業務的一般獲利率,就應該進一步論證其真實性,不能只考慮利潤而忘記了風險。
4、嚴格設立合同的補救條款,補救條款又稱違約條款或保證條款,也就是假設合同不得履行,對方以什么可能的方式補救己方遭受到的損失。
(二)、注意合同條款內容
1、合同必須合法。即保證訂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為只有有效合同才是糾紛發生時處理的依據。
2、合同必須規范。即訂立合同必須有規范的手續、規范的程序、規范的樣式,除數額較小即時履行的業務外,一般都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不能草率從事。
3、合同條款要完整。對合同約定的經營業務的全部過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計,經磋商后立為條款,避免發生問題后的再商洽。
4、合同語言要精確。表述的語言既要簡明扼要以全面周到,不能有歧義。能用數據表達的不用文字敘述,特別是對時間、規格、數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確,不能籠統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語言。
5、合同資料要嚴加保管。對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的一切往來資料要全部歸檔保管,盡量不與對方搞無書面記裁的交流,如電話、口頭協議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資料也要保管一段相當的時間,防止對方挑起事端,方便追尋責任。
6、最后,發生糾紛或發現風險可以存在后,要及時依法解決問題,不能亂找渠道,貽誤時機。一般不太緊急的,可通過正常的經濟訴訟來解決;緊急的可申請法院采服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發現對方涉嫌犯罪的,可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欺詐陷阱
出現合同風險和合同欺詐行為,幾乎都與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關。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業都為詐騙者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企業應根據自已的具體情況,對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制訂一套比較完善而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這些制度包括;合同簽訂等程序和審批制度;查詢對方資信制度;合同專用章與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制度及報批制度等等。特別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定期監督檢查最為必要,嚴格執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實現狀,對有問題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專門了解情況,檢查督促,研究制訂保證如期履行的計劃;對于應收賬款,要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必要時應運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手段和措施,盡快加以解決,以防因拖欠而受騙;對于已被騙走的貨款或商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四)、合同糾紛的處理
合同糾紛,顧名思義,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范圍廣泛,涵蓋了合同的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具體說來,合同的糾紛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但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以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之內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到合同圓滿終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對于合同糾紛,有些可由當事人協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合同糾紛能夠避免則盡量予以避免。因此,應先了解一下合同糾紛的成因,以便對癥下藥。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