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名的協議是否成立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未成立,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協商時曾xx未參加,劉xx出于索證的目的,自書未簽名的賠償協議,是讓被告覺得有利可圖,在協議上簽名,以獲取書面證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劉xx的協議不僅寫明了其夫妻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30%,車主承擔 70%,而且寫明了賠款在其妻出院后付清,違約向法院起訴等內容,該協議內容具體明確,符合要約的全部要求。那么未簽名的協議是否成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未成立,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協商時曾xx未參加,劉xx出于索證的目的,自書未簽名的賠償協議,是讓被告覺得有利可圖,在協議上簽名,以獲取書面證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劉xx的協議不僅寫明了其夫妻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30%,車主承擔 70%,而且寫明了賠款在其妻出院后付清,違約向法院起訴等內容,該協議內容具體明確,符合要約的全部要求。關于未簽名的協議是否成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6月8日下午,原告曾xx和劉xx夫妻請個體司機被告李xx運輸建材,約定運費為180元,兩原告乘車同往。途中因被告駕駛不當,汽車側翻在路邊坡上,造成兩原告受傷。經治療,劉xx花費醫療費164元;曾xx花費醫療費4120.6元。同年6月18日,劉xx與李xx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劉xx書寫協議一份,但未簽名;被告在該協議上簽名并承諾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款在曾xx出院后半個月內付清。同年10月26日,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曾xx傷情為輕傷甲級,后續治療費1000元。被告支付1000元后拒付。原告索賠未果,以被告一直未履行協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全部損失共計7199.1元。
【爭議】
本案的爭執焦點是對未簽名協議的認定,協議成立與否直接決定被告的賠償數額,對此存在二種截然相反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協議未成立,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其理由是:原告夫妻請被告運建材,雙方只有口頭協議,發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報警,原告沒有任何文字材料能證明其受傷系被告所為。協商時曾xx未參加,劉xx出于索證的目的,自書未簽名的賠償協議,是讓被告覺得有利可圖,在協議上簽名,以獲取書面證據。該書面協議因缺少原告的簽名而未成立,自然談不上生效,不受法律保護,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已成立,被告只要賠償原告損失的70%。其理由是:劉xx是曾xx的丈夫,本身也是受害人,他與李xx協商代表了曾xx的意思。從劉xx書寫的協議看,其不僅寫明了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各方賠償比例,賠款的履行期限,而且寫明了違約解決機制,該協議意思清晰完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已作出承諾,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一事已經達成了合意,原告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原告未簽名并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協議約定的是損害賠償,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屬于公民意思自治的調整范圍,未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協議約定賠償原告70%的損失。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根據該條的規定,第一種意見似乎正確,但該意見忽視了合同成立的補充規定。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簽字或蓋章齊全合同才成立,否則不成立。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意思真實而形式不規范的合同,這些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如果已經履行而不被法律認可的話,不僅危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有違現代商事法律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便捷、加快民商事法律關系流轉的價值取向,因此很有必要將其納入合同法保護的范疇。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駕駛車輛不當所造成,原告沒有任何過錯,其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獲得賠償,得到賠償的途徑有二條,其一為私下協商,其二為向法院起訴,對一般百姓而言,打官司費力又費時,遠不及私下協商來的快,其當然首選協商解決。在協商之前,原告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被告是肇事者,其找被告協商有索證的目的,但更主要的是協商解決賠償事宜,這一結論可以從其書寫的協議內容獲得充分證明。劉xx的協議不僅寫明了其夫妻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30%,車主承擔 70%,而且寫明了賠款在其妻出院后付清,違約向法院起訴等內容,該協議內容具體明確,符合要約的全部要求。該協議是雙方磋商時劉xx當場所寫,被告也已在協議上簽名并承諾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款在曾xx出院后半個月內付清。雙方當事人經充分協商達成了合意,解決了原告損失的賠償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但賠償是原告的民事權利,其有權依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作出處分,其只要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不違法,應當受到尊重。賠償協議對原告而言是單純的權利,對被告而言是純粹的義務。協議達成后,雖然原告未簽名,但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支付了1000元賠款,原告已經收下,所以協議已經成立,并自成立時生效。
二、協議對曾xx產生約束力。曾xx既未參與協商,又未授權,劉xx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對其是否有約束力呢?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很好地解決該疑惑。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并因此與代理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該項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本案的原告是夫妻關系,劉xx既是曾xx的丈夫,又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具有雙重身份,其特殊的身份足以讓人相信其有家事代理和處分權,況且中國有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被告是一個農民,被告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劉xx代表自己和其妻全權處理賠償事項,雙方達成的協議對曾xx有約束力。
作者:青原區人民法院 汪茶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