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受脅迫要撤銷須有證據

導讀:
聯營企業具體籌辦及經營事宜由李某全權負責,該村委會助配合。李某在訴訟中提出反訴,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村委會返還已支付的2006年紅利1萬元。合同雙方應當相互返還財產,無過錯方對過錯方享受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中,李某遲遲不履行工廠籌備事宜,在集體所有土地上栽種果樹,并經多次催告后仍不停止違約行為,其屬于根本違約行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么主張受脅迫要撤銷須有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聯營企業具體籌辦及經營事宜由李某全權負責,該村委會助配合。李某在訴訟中提出反訴,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村委會返還已支付的2006年紅利1萬元。合同雙方應當相互返還財產,無過錯方對過錯方享受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中,李某遲遲不履行工廠籌備事宜,在集體所有土地上栽種果樹,并經多次催告后仍不停止違約行為,其屬于根本違約行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關于主張受脅迫要撤銷須有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樂安縣某村委會與該村村民李某于2005年8月1日簽訂一聯營合同,合同約定:該村委會與李某聯合辦一木竹工藝品加工廠。該村委會以集體所有的10畝荒地的使用權出資,李某出資10萬元。聯營企業具體籌辦及經營事宜由李某全權負責,該村委會助配合。不論盈虧,由李某每年支付給該村委會紅利1萬元,于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合同約定合伙期限為五年。合同簽定的當日,李某支付了2005年至2006年的紅利1萬元給該村委會。之后,雙方在縣有關部門辦理了村集體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其后,李某在合同約定的該10畝荒地上開墾并栽種果樹,村委會得知后多次通知其停止栽種,并要求其馬上籌備建立工廠,但李某仍然繼續栽種,期間李某未支付2006年至2007年的紅利1萬元。2007年9月該村委會起訴要求:一、與李某解除聯營合同;二、李某支付2006年至2007年的紅利1萬元,三、賠償損失1萬元。李某在訴訟中提出反訴,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村委會返還已支付的2006年紅利1萬元。
該案有三種意見。
第一,該聯營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此無效。合同雙方應當相互返還財產,無過錯方對過錯方享受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該聯營合同有效,該村委會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支付2006年至2007年度的紅利1萬元,同時享受損害請求賠償權。
第三,該聯營合同有效,村委會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還享受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應返還2005年至2006年度的紅利1萬元。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該案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合同是否有效?第二,若合同有效,該村委會是否享受合同法定解除權?第三,若合同有效,該村委會同時享受法定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第一、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有效的要件一般為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村委會與李某在民事活動中系平等主體,可以依法簽訂民事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即以村委會集體所有的10畝荒地的使用權出資辦廠是否合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雙方約定的木竹工藝品廠是否屬于鄉鎮企業?按照《鄉鎮企業法》中的規定,“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因此,雙方約定以村委會集體所有的10畝荒地的使用權出資辦廠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該村委會享受合同法定解除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案中,李某遲遲不履行工廠籌備事宜,在集體所有土地上栽種果樹,并經多次催告后仍不停止違約行為,其屬于根本違約行為,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村委會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第三、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肯定了合同解除可以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存,但對于合同有無溯及力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是過去的通說即無溯及力,二是有溯及力。筆者個人認為,應該從保護未違約方的利益,結合合同的性質及履行情況予以判斷有無溯及力。本案應該采用有溯及力一說,因為本案村委會已經以土地出資做出了履行,但違約方表現為不履行,這樣如果賦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將使守約方取回已做出的履行即已出資的土地,對守約方顯然是有利的。劉志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