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協議無效應否獲得支持

導讀:
法院審理查明喬某不能生育未如實告知萬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萬某要求與喬某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內容無效法院不應按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喬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協議無效應否獲得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查明喬某不能生育未如實告知萬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萬某要求與喬某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內容無效法院不應按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喬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關于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協議無效應否獲得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2年4月10日萬某與喬某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萬某與喬某自愿離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115平米房屋歸萬某所有萬某給付喬某45萬元協議簽訂時付28萬元余款17萬元于2012年9月底付清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切家電及其它生活物品歸喬某所有。次年11月14日萬某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喬某答辯的內容與協議書基本一致但卻以萬某未支付17萬元為由反悔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查明喬某不能生育未如實告知萬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萬某要求與喬某離婚的主張應予支持。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按照雙方所簽協議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分歧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內容無效法院不應按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該司法解釋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是因為喬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萬某從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與喬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也與離婚協議內容基本相同兩者相互印證可以認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喬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