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

導讀:
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來獲取證據或主張權利:一是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關系的證據。二是行使撤銷請求權,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那么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來獲取證據或主張權利:一是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關系的證據。二是行使撤銷請求權,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關于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逼所寫欠條可以撤銷嗎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暫為未遂),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主張受脅迫寫下的欠條無效時,應當提供被迫的證據及所構成的債務是虛假的證據來主張權利或提出訴求。但往往在受脅迫時,其人身權會受到限制或遭到的控制而處于被動局面,也不會存在第三方證據,受害人舉證很困難。這個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來獲取證據或主張權利:
一是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借貸合同)關系的證據。
二是行使撤銷請求權,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三是在對方提起訴訟時行使抗辯權,并盡量提供證據,比如對方追討時你不予認可的錄音以及第三方的證明,還可就是對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款項的使用去向等提出質疑,由法官推論(主觀判斷)債權債務是否具有真實性。法官的主觀判斷也是決定判決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證來判別事非。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員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形成確認。自由心證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隨處可見。在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該欠條究竟能否成為有效的證據,其實就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認定。如果案件審理即將結束,法官還沒有作出判斷,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證明相應的事實。當事人如果能夠證明該欠條是自己受脅迫寫下的,則該欠條無效,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