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條上的擔保人有效期可以多長時間

導讀: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不知情被擔保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更談不到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通過欺詐的方式欺騙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的責任。那么民法典中欠條上的擔保人有效期可以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不知情被擔保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更談不到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通過欺詐的方式欺騙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的責任。關于民法典中欠條上的擔保人有效期可以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欠條上的擔保人有效期可以多長時間
民法典規定,擔保人擔保期限依據擔保類型而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存在的,擔保人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保證的,保證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為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后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不知情被擔保怎么處理
擔保只要具有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么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擔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的證據,然后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不知情被擔保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更談不到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通過欺詐的方式欺騙擔保人進行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