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規定履行期限 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

導讀:
11月16日,威信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由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付原告楊某人民幣9000元。楊某在以后三年多的時間里多次向張某追收未果,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償付該款。本案開庭審理時,張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對該案缺席審理。該欠條上未約定履行時間,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那么合同無規定履行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1月16日,威信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由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付原告楊某人民幣9000元。楊某在以后三年多的時間里多次向張某追收未果,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償付該款。本案開庭審理時,張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對該案缺席審理。該欠條上未約定履行時間,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關于合同無規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1月16日,威信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楊某訴被告張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由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付原告楊某人民幣9000元。
本案的被告張某是一個包工頭,原告楊某于2005年為張某承建的工程制作安裝門窗。工程完工后,張某支付了部分款項,尚欠楊某工程款9000元,張某于2006年1月27日出具欠條給楊某,欠條上未寫明償付該款的時間。楊某在以后三年多的時間里多次向張某追收未果,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償付該款。本案開庭審理時,張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對該案缺席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楊某請求被告張某償付其為被告制作門窗的工程款9000元,提供了被告書寫的欠條予以證明,因被告張某未作答辯,且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故將該欠條作為認定被告差欠原告報酬9000元的證據。該欠條上未約定履行時間,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為此,遂依照該法律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規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