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

導讀:
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你說的這種情況,借條上沒寫還款時間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故本案尚未過訴訟時效,可起訴李某要求還款。但如果在黃先生提出還款要求的情況下,鄧某拒不還款,就屬于違約。那么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你說的這種情況,借條上沒寫還款時間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故本案尚未過訴訟時效,可起訴李某要求還款。但如果在黃先生提出還款要求的情況下,鄧某拒不還款,就屬于違約。關于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無還款時間,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因此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上述“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個“準備時間”是多長時間?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案例:
1.借條無還款時間可隨時主張還款
問:2009年4月,我借給朋友李某10萬元,李某給我打了張借條,上面沒寫還款時間。之后我一直聯系不上李某,現借款時間已過三年,有沒有超訴訟時效?
答:一般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未起訴的,就可能喪失勝訴權。你說的這種情況,借條上沒寫還款時間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故本案尚未過訴訟時效,可起訴李某要求還款。
來源:《京華時報》2012-05-04第017版
2.沒約定還款期限可隨時要求返還
問:3年前,我借給朋友鄧某1萬元,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現在我自己需要用錢,向朋友索要欠款,他卻拖著沒有還錢。請問現在是否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利息應該如何定?黃先生
答: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之前的借款期內,鄧某可以不支付利息。但如果在黃先生提出還款要求的情況下,鄧某拒不還款,就屬于違約。自黃先生主張還款之日起,可開始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來源:《長沙晚報》2011-06-22
3.借條沒寫明還款日期可隨時要求還
孫*珍與張*基二人已經在北屯西北路商場從事個體經營有六年多的時間了,兩人也由當初的陌生人變為現在的要好朋友。2010年年初的一天早晨,張*基由于要進貨資金周轉不開,向孫*珍借款一萬元。借錢的時候,張*基說三天后有筆資金要到賬,到時候就會還清借款。都六年的同事加朋友了,憑以往的經驗,張*基是個講信用的人。孫*珍隨即便將自己正準備去銀行的一萬元存款給了張*基。考慮到以防萬一,孫*珍便讓張*基當即打了一張欠條。然而三天過后卻找不到張*基。在隨后的一個月時間里,孫*珍想盡一切辦法去找張*基,店鋪的門關了,家里的門鎖了,老婆孩子也一同不見了。無奈之下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基及時償還借款。
法院向張*基公告送達了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但是在開庭之日張*基未到庭應訴。
法院認為,孫*珍與張*基之間借款事實清楚。因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孫*珍可以隨時要求被告還款。張*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是對自己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張*基于判決生效后償還孫*珍借款10000元。
資料來源:北屯在線
4.判決例:還款時間約定不明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未作明確約定,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是否必須還款?債權人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順義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04年11月22日,許某與某**公司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約定**公司全權委托許某經營管理**公司及位于順義李橋鎮的該公司的苗木生產基地;委托經營管理年限為5年。協議簽訂后,許某依約取得**公司相關手續并對公司和苗木生產基地進行經營管理。2005年1月22日,許某與張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張某與許某就由許某委托經營管理的**公司進行合作,共同經營;合作期限為5年。協議簽訂后,許某和張某陸續投入資金。
2005年9月8日,由于**公司遺留、拖欠的債務過多而無法繼續經營,**公司決定將苗木生產基地一次性出售以清償債務。經協商,簽訂了提前終止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的協議:許某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協議生效以許某收到**公司返還許某的投資為準;**公司無條件返還許某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經營、管理的全部投資共計20萬元。
因承諾返還的投資款沒有按時返還,2006年2月10日,**公司與許某再次協商簽訂協議書,對雙方于2005年9月8日簽訂的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該協議的解除,不受**公司返還許某投入資金的時間約束,于2005年9月8日正式解除;有關**公司返還許某投入資金事宜,雙方另行約定。協議書簽訂后,許某向**公司移交了相關手續,**公司正式接管公司和苗木生產基地,但一直沒有返還投資款。原告許某、張某起訴要求**公司返還投資款20萬元,其中返還許某11.5萬余元,張某8.4萬余元。
被告**公司辯稱,第一,許某要求返還投資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公司與許某返還20萬元投資款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因條件沒有成就,該協議無效。許某無權依據無效協議要求返還投資款。第二,我公司與張某無任何法律關系。張某不是承包人,不應作為原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與**公司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間,**公司與許某于2005年9月8日簽訂提前解除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的協議,**公司承諾退還許某在經營期間的投資款20萬元。2006年2月10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對2005年9月8日簽訂協議的合同生效條件和返還資金時間的變更,并未免除**公司的還款義務。鑒于雙方在該協議中的還款時間約定不明,許某有權隨時主張權利,**公司應當返還投入資金。鑒于張某與許某共同合作經營**公司及相關苗木基地,在應返還的資金中,有張某的資金,二人亦同意分別主張權利,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返還原告許某資金11.5萬余元,返還原告張某資金8.4萬余元。
法官講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規定: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其中第2項規定是(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其中(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