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元還是15萬元 成都宣判一因書寫不規范引發的借款糾紛案

導讀:
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書寫不規范而在一對已離異的夫妻間引發的借款糾紛案在該院審結,此案中原告張某狀告前夫王某追償其代為償還的15萬元欠款,而王某卻稱以前的借款只是153元。最終崇州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償還欠款15萬元。但王某卻辯稱,張所提供的借條是自己出具的,但金額只有153元,而不是15萬元,且張所償還李的15萬元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張、王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李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已被法院的另一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綜合上述情況,合議庭經合議認定了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應為15萬元。那么153元還是15萬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書寫不規范而在一對已離異的夫妻間引發的借款糾紛案在該院審結,此案中原告張某狀告前夫王某追償其代為償還的15萬元欠款,而王某卻稱以前的借款只是153元。最終崇州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償還欠款15萬元。但王某卻辯稱,張所提供的借條是自己出具的,但金額只有153元,而不是15萬元,且張所償還李的15萬元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張、王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李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已被法院的另一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綜合上述情況,合議庭經合議認定了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應為15萬元。關于153元還是15萬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報訊 記者近日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書寫不規范而在一對已離異的夫妻間引發的借款糾紛案在該院審結,此案中原告張某狀告前夫王某追償其代為償還的15萬元欠款,而王某卻稱以前的借款只是153元。最終崇州法院一審判決王某償還欠款15萬元。
原來,張某與王某曾經是一對在商海打拼的恩愛夫妻,在經商期間,張某曾出面向其親屬李某借款15萬元用于共同經營。2004年5月,張、王二人約定此款由王某償還,王某便書寫借條一份,“今借到李某15萬元,此款與張某有關,但此款由我來付,爭取今年年底付完”。
但在2004年12月,張、王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王某負責收回和償還”。張、王離婚后卻對償還借款相互推諉,因是張出面向李借款,李無奈之下只好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借款15萬元,由于李認可張已歸還借款3850元,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償還借款余款146150元。
由于張、王二人曾約定夫妻間的債務是由王清償,因此張在向李償還此款后就起訴對王進行追償。但王某卻辯稱,張所提供的借條是自己出具的,但金額只有153元,而不是15萬元,且張所償還李的15萬元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中王某要求對借條進行鑒定,以確認自己書寫的借款金額是“153元”而非“15萬元”,但在進行鑒定時,王某卻又拒不提供以往書寫的“3”字和“萬”字的送檢材料,致使鑒定不能進行。故法院依據推理和相關原則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判決依據了法律和生活邏輯
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交往中因借據等手續書寫不規范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并不少見,此案也不是判決的第一例,但卻再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涉及大額借款還是應有大寫,才是避免糾紛發生的最有效方法。
此案中,法院是如何認定事實的?記者專門對審判長丁輪進行了采訪。
丁輪說,案件中王某出具的借條是手寫體而不是打印稿,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寫“萬”字一筆合成時像“3”字的情況,但就原、被告當時的特殊關系(夫妻關系)和從他們的經濟狀況來看,僅僅為了153元債務進行約定,并注明與妻子張某有關,還約定爭取在年底還清,時間長達半年以上,是不符合常理和生活邏輯的。而且王某在訴訟過程中也申請司法鑒定要求確認借條書寫的借款金額應是“153元”,但又不提供以往書寫“3”和“萬”字的檢材,致使鑒定不能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王也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此外,張、王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李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已被法院的另一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綜合上述情況,合議庭經合議認定了借條中載明的借款金額應為15萬元。
對以前法院判決確定由張某償還李某借款15萬元的認定,丁輪說,因該債務屬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繼期間的共同的債務,原、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不因離婚協議已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轉移的。原、被告在借條、離婚協議中均約定該債務由被告負責清償,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只是內部約定,是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但依照法律規定,張某在承擔了還款義務后,有權向被告王某行使追償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的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推定在法律上經常使用,在證據法上也有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推定,就是根據法律或經驗法則,直接根據某一已知事實,確定另一事實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