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空白協議還未拿到能否撤銷

導讀:
簽訂空白協議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協議只要無法證明在簽訂時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況,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事實上,拆遷協議簽訂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也沒法重新要求補償。簽約期限快要屆滿時,拆遷辦工作人員動員王先生別錯過獎勵,并拿出一份未書寫任何具體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的補償安置協議建議其簽署,這就是所謂的“空白協議”。被征收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對協議本身存在重大誤解或者系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亦或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遭受脅迫、欺騙等違背了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那么簽了空白協議還未拿到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空白協議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協議只要無法證明在簽訂時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況,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事實上,拆遷協議簽訂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也沒法重新要求補償。簽約期限快要屆滿時,拆遷辦工作人員動員王先生別錯過獎勵,并拿出一份未書寫任何具體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的補償安置協議建議其簽署,這就是所謂的“空白協議”。被征收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對協議本身存在重大誤解或者系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亦或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遭受脅迫、欺騙等違背了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關于簽了空白協議還未拿到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訂空白協議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協議只要無法證明在簽訂時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況,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簽訂空白協議的話,對方是可以在協議上隨便寫金額的,到時候會非常被動。實踐中,拆遷方的慣用伎倆之一就是告知被拆遷人:“你先簽一份協議,金額部分用鉛筆填寫或者先不填寫,我回去給你多爭取一些,然后再填具體數字,如果你不簽,我也沒辦法幫你多爭取拆遷利益。”而事實上,拆遷協議簽訂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也沒法重新要求補償。
但是因為王先生的房屋并未被任何評估機構實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門也未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給王先生,王先生一直在猶豫。
簽約期限快要屆滿時,拆遷辦工作人員動員王先生別錯過獎勵,并拿出一份未書寫任何具體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的補償安置協議建議其簽署,這就是所謂的“空白協議”。
王先生考慮到這是政府征收,應該不會有貓膩,基于對政府的信任僅僅錄下了簽字過程的視頻就在上面簽字了。后來經朋友提醒,“空白協議”有風險,王先生想能不能在律師的幫助下起訴撤銷其所簽訂的“空白協議”,將補償安置條件確定后重新簽訂完整的補償安置協議呢?
“空白協議”并非法律術語,而是老百姓口口相傳之下的“神奇”產物。其為未填寫完整的格式合同,是房屋征收時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必須要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但是真正簽訂時雙方應將達成一致的補償條件落實在協議內容里,而不是令其處于非正常的空白狀態。
補償安置協議本質上為行政協議,區別于一般的行政行為,是為實現公共利益、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職責而簽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行政協議具有兩面性,既是一種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屬性,又是一種合同,體現合同制度的一般特征。因此,對于行政協議效力的判斷,既要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中關于行政行為效力的規定,又要適用民事法律規范中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一,行政協議應當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行政協議同樣具備合同性質,因此,訂立行政協議時同樣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即行政協議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即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即以自己的真實意思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結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被征收人可以據此主張撤銷補償安置協議。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被征收人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對協議本身存在重大誤解或者系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亦或是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遭受脅迫、欺騙等違背了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行政協議簽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行政協議又區別于一般民事合同,在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等方面,首先應當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沒有具體明確的行政法律規范的,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因此,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等同樣應當遵循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程序正當原則。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應當先評估,后簽協議,先補償,后搬遷。
因補償協議的訂立需要以評估報告為依據,那么當出現評估機構選定未經協商、評估報告未送達被征收人、評估結論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時,評估報告將不能作為補償協議的依據,補償協議應視為沒有事實依據。
就本案而言,未有評估機構針對王先生的房屋實地查勘,征收部門也未將評估報告送達王先生,那么王先生簽訂的“空白協議”可以視作無事實依據,王先生就有權起訴要求撤銷。
在明律師提醒大家,雖然“空白協議”可能存在多處法律瑕疵,但是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其簽訂未達成合意或者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情況下,僅僅因為簽訂的為未書寫完整的補償安置協議就主張撤銷,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因為被征收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空白協議”將被視作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的合理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