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委托追討債務協議能否撤銷

導讀: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那么民法典中委托追討債務協議能否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關于民法典中委托追討債務協議能否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委托追討債務協議能否撤銷
民法典規定,委托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委托合同的終止原因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