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導讀:
丙遂以乙拒不履行合同為由,向約定的國內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二種觀點認為,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并不以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轉讓而轉讓,除非合同權利義務的受讓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另行明示約定適用仲裁條款,故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乙、丙無約束力。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已為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接受。只不過在效力的判斷上,仲裁條款和主合同則分別根據相關的生效要件來判斷。合同轉讓后,仲裁條款對受讓人是否有約束力,關鍵是看仲裁條款是否具備有效要件,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那么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丙遂以乙拒不履行合同為由,向約定的國內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二種觀點認為,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并不以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轉讓而轉讓,除非合同權利義務的受讓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另行明示約定適用仲裁條款,故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乙、丙無約束力。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已為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接受。只不過在效力的判斷上,仲裁條款和主合同則分別根據相關的生效要件來判斷。合同轉讓后,仲裁條款對受讓人是否有約束力,關鍵是看仲裁條款是否具備有效要件,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關于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還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簡介
國內賣方甲與國外買方乙簽訂了1份貨物銷售合同。由于甲無進出口經營權,因此合同約定,甲為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將與外方設立新的中外合資企業丙,并且一旦丙成立,甲在合同項下的權利及義務自動轉移至丙。同時還約定,雙方就本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如未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某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合同簽訂后,甲與某香港公司合資成立了丙,乙與丙按合同約定完成了第一批貨物的交付。隨后,乙出于各種原因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丙遂以乙拒不履行合同為由,向約定的國內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乙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丙無約束力。
二、分歧意見
該仲裁條款是否對丙有約束力?在此問題上,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時,丙并不存在,所以該銷售合同性質上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合同的仲裁條款對丙無拘束力。第二種觀點認為,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并不以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轉讓而轉讓,除非合同權利義務的受讓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另行明示約定適用仲裁條款,故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乙、丙無約束力。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的仲裁條款對繼承方與受讓方有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相反的約定。本案中,丙作為合同權利義務的受讓人申請仲裁,且從未反對過該仲裁條款,故該仲裁條款對乙、丙有約束力。
三、分析討論
筆者認為,要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首先應當確定仲裁協議所適用的準據法。根據我國已經加入的《紐約公約》第5條的精神,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話,仲裁協議所適用的準據法為仲裁協議所約定的仲裁地國家的法律。在本案中,合同約定由我國某仲裁機構仲裁,因此該仲裁條款的準據法為中國法。而根據國內相關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來看,筆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即認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受讓人有效,除非受讓人在受讓合同權利義務時明確排除仲裁條款,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條款本身無效的情形。
首先,承認合同仲裁條款對合同受讓人有效與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并不沖突。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已為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接受。我國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可以看出,仲裁條款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應單獨判斷,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如果認為合同轉讓時,當事人對仲裁條款必須另作特定的意思表示,則加重了仲裁條款在合同轉讓情況下的生效條件,限制了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恰好背離了仲裁條款原則的本意。獨立性并非意味著仲裁條款在本文上孤立于主合同。主合同與仲裁條款是在同一個合同中,只要受讓人未排除仲裁條款,則表明該條款被接受了(這對合同的所有條款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在效力的判斷上,仲裁條款和主合同則分別根據相關的生效要件來判斷。合同轉讓后,仲裁條款對受讓人是否有約束力,關鍵是看仲裁條款是否具備有效要件,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只要合同原來當事方意思表示真實且沒有排除或修改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事項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各方有行為能力、不存在脅迫等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那么仲裁條款就對受讓人有約束力,合同受讓人無需再作特別的意思表示接受該仲裁條款。
其次,根據合同法,合同轉讓后,新的合同主體享有原來主體擁有的抗辯權,這種抗辯權理應包括提起仲裁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既包括債權轉讓又包括債務的承擔,因此,關于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對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同樣有效。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權轉讓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抗辯不僅僅指債權債務的實體內容,還包括解決分歧、確定債權債務的程序內容。在沒有相反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合同轉讓后,新的合同主體應受原合同中合同條款的約束,這一約束當然包括仲裁條款的約束。本案中的合同發生了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而且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所體現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且不具有人身性質,因此,仲裁條款理應隨著合同的轉讓而轉讓。
四、結語
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后,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受讓方和該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轉讓方、受讓方及該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雙方在原合同中約定將甲的權利義務轉移給丙,丙接受了轉讓并且已開始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后,應有權引用合同的仲裁條款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朱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