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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免責有違公平

林艷英律師2021.12.23469人閱讀
導讀:

2006年5月4日,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了一份《濕地松割油承租合同》,其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雖然雙方合同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的條款,根據一般慣例應是指輕微的自然災害,不是造成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特大自然災害。由于租賃物即松樹嚴重毀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如果未實際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變更的話,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顯失公平。實際中,這類合同,有的根本未約定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的約定自然災害特別注明是火災,本案中自然災害沒有特別說明。筆者認為這也有悖于事實和法律,顯失公平。那么合同約定免責有違公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5月4日,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了一份《濕地松割油承租合同》,其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雖然雙方合同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的條款,根據一般慣例應是指輕微的自然災害,不是造成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特大自然災害。由于租賃物即松樹嚴重毀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如果未實際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變更的話,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顯失公平。實際中,這類合同,有的根本未約定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的約定自然災害特別注明是火災,本案中自然災害沒有特別說明。筆者認為這也有悖于事實和法律,顯失公平。關于合同約定免責有違公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6年5月4日,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簽訂了一份《濕地松割油承租合同》,其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合同簽訂之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五年承包租金。2008年初,遭遇特大冰雪災害,濕地松遭受嚴重損毀,10月謝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退回三年租金。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承包租賃采脂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雖然2008年初發后雪災,致使山場林木大部分被壓斷,給雙方造成了損失,但根據合同約定,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所以不應退回租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適當退回租金。2008年初雪災的發生,致使山場林木大部分被壓斷,致使采脂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雖然雙方合同中約定“如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被告不負責”的條款,根據一般慣例應是指輕微的自然災害,不是造成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特大自然災害。由于租賃物即松樹嚴重毀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如果未實際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變更的話,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應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對于原告已交的未實際采脂期間的租金,原、被告均應適當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2008年初特大冰凍雪災是百年難遇的自然災害,它的危害巨大,對于正采脂的松樹危害更大,基本上是90%的發生折斷,從而已喪失繼續采脂的價值,解除合同是必然的。但對已交的未實際采脂期間的租金的處理存在爭執。實際中,這類合同,有的根本未約定自然災害發生情況,有的約定自然災害特別注明是火災,本案中自然災害沒有特別說明。自然災害不是指這種特大冰凍災害比較符合客觀事實。合同沒有約定,已付租金的損失,是否由被告全部退回?筆者認為這也有悖于事實和法律,顯失公平。事實上國家也有優惠政策,對此類樹木可以砍伐,對樹苗也有扶持。所以雙方均擔部分責任,被告適當退回部分租金是合法合理的。

作者:永豐縣人民法院 陳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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