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動態變化研究 (二)

導讀:
合同效力變化相應可分為以下幾類: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之間轉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于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三類效力待定合同由于當事人的追認行為或事后取得處分權,引起合同效力的改變。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之間轉變。那么合同效力動態變化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效力變化相應可分為以下幾類: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之間轉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對于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三類效力待定合同由于當事人的追認行為或事后取得處分權,引起合同效力的改變。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之間轉變。關于合同效力動態變化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影響合同效力變化的因素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同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適時的對價值體系做出調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變化、新法的實施及舊法的廢止,導致成立的合同因適用新舊法,效力認定上出現不同結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據成立時的法律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新實施的法律為無效合同等。
2、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
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發生變化也會帶來合同效力的變化。如:在可撤銷合同中,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知道后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訴訟進行中,對方對欺詐事項進行補救,消除欺詐因素,即賴以撤銷合同的因素不復存在。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實,諸如追認行為、事后取得處分權事實、簽訂合同后取得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續期間,同時存在法律因素及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的變化。
(二)合同效力變化的分類
1、按照合同不同效力之間轉變劃分
關于合同效力,有以下基本概念: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效力變化相應可分為以下幾類:
(1)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之間轉變。有效合同一般指是指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并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合同一般是那些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允許合同各方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立法者對無效合同一般嚴格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由于法律規定的變化,依據新舊法律,對同樣一份合同效力判斷可能出現原來有效的合同,現在為無效;原來無效的合同,現在為有效。
(2)有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之間轉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于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三類效力待定合同由于當事人的追認行為或事后取得處分權,引起合同效力的改變。
(3)有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之間轉變。《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一方對欺詐因素予以排除時,可撤銷合同有可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4)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之間轉變。《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三類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法實施前即為無效合同,合同法實施后,即為效力待定合同。
(5)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之間轉變。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之間也可相互轉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將其確定為可撤銷合同。
2、按照引起合同效力變化因素劃分
(1)因法律變化導致合同效力變化。由于新舊法律對合同效力規定不同,法律的溯及力導致合同效力的變化。
(2)因影響合同效力的其它事實變化導致合同效力變化。影響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實發生變化,對合同效力變化產生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