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導讀:
問題:某法院審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證以王某的名義在某信用社貸款1萬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后王某以該款非其所貸為由拒不還款。在認定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未經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義貸款,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王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借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向王某發出催款通知書,王某因未表示任何異議,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表明王某對李某的行為予以追認。因此,應當認定李某代王某所簽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那么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題:某法院審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證以王某的名義在某信用社貸款1萬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后王某以該款非其所貸為由拒不還款。在認定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未經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義貸款,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王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借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向王某發出催款通知書,王某因未表示任何異議,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表明王某對李某的行為予以追認。因此,應當認定李某代王某所簽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關于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
問題:某法院審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證以王某的名義在某信用社貸款1萬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到期后,該信用社向王某發出催款通知書,此時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義在信用社貸款,但其當時未表示任何異議,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了字。后王某以該款非其所貸為由拒不還款。在認定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上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未經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義貸款,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王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王某當時不知情,但當信用社向其發出催款通知書時,其未表示任何異議,應視為其對該借款合同的追認,因此應認為該合同有效,王某應承擔還款責任。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本案中,李某用王某的身份證以王某的名義向信用社貸款,李某即實施了一種代理行為。借款期限屆滿后,信用社向王某發出催款通知書,王某因未表示任何異議,并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表明王某對李某的行為予以追認。因此,應當認定李某代王某所簽借款合同有效,王某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