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儲蓄合同糾紛案

導讀:
要點提示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存款合同關系后,對儲戶的存款負有安防義務,因其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而導致儲戶遭受到損失,銀行對儲戶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告稱“……817”存款的權利人不是原告之辯稱,該存折本不屬于原告,但在被告同意并將該存折戶名修改為原告王xx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存折屬于原告,王xx依此存折與被告形成存款合同關系。那么存款儲蓄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點提示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存款合同關系后,對儲戶的存款負有安防義務,因其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而導致儲戶遭受到損失,銀行對儲戶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告稱“……817”存款的權利人不是原告之辯稱,該存折本不屬于原告,但在被告同意并將該存折戶名修改為原告王xx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存折屬于原告,王xx依此存折與被告形成存款合同關系。關于存款儲蓄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要點提示
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存款合同關系后,對儲戶的存款負有安防義務,因其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而導致儲戶遭受到損失,銀行對儲戶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
2008年5月12日“王xx”持軍官證向被告中國xx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咸陽市三原縣人行街支行申請設立個人結算帳戶,被告為其設立了帳號為“……817”,戶名為“王xx”,密碼標志為“密碼",存款為100元的個人結算帳戶,并向“王xx”發放了存折及xx綠卡。同年5月l4日上午1l時25分許,原告王xx持其身份證向被告申請設立個人結算帳戶,被告為其設立了帳號為“……884”、存款為100元的個人結算帳戶,并為其發放了存折及xx綠卡,同日12時40分許“王xx”的存折要求被告為其更改戶名,并向被告出具了身份證,被告將“王xx”存折收回后給原告另行設立了帳號為“……817”,戶名為“王xx”密碼標志為“有密”,存款為100元的個人結算帳戶,王xx經他人向帳號為“……81 7”,戶名為“王xx”的帳戶上轉入現金24萬元,同口他人通過xx綠卡支取及消費了240067元,使該帳戶僅余33元,5月15日早原告王xx在被告處查詢時發現存款已被他人支取,遂向三原縣公安局報案,該案至今未破。
審判
咸陽市三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xx在持“王xx”的存折要求被告更改戶名時,被告未對原告的身份進行謹慎審查(“王xx”開戶時提供的是軍官證,而王xx要求更改戶名時提供的是身份證),對本不應該更改戶名的存折予以更改(被告亦認為核查后對不屬于客戶的存折應不予修改),致使原告確信是其存折而存入款項被他人用xx綠卡支取,被告作為專業機構應具有比原告更強的安全防范意識,但被告未盡此義務,應對原告存款被他人支取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其存折保管不善而被他人調包,持他人存折要求被告更改戶名,對其存款被他人支取亦有一定責任。至于被告稱“……817”存款的權利人不是原告之辯稱,該存折本不屬于原告,但在被告同意并將該存折戶名修改為原告王xx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存折屬于原告,王xx依此存折與被告形成存款合同關系。關于被告稱該24萬不是原告存入之理由,依據相關規定,存款憑證記載的存款人姓名為存款所有權人,原告王xx持有的“……817"存折匯載的戶名為“王xx”,故該24萬元應當屬原告王xx所有。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xx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陜西咸陽市三原縣人行街支行賠償原告王xx存款本金24萬元損失之70%即168000元,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4900元,原告負擔1470元,被告負擔3430元。
評析
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的高速發展,很多新型糾紛逐步產生,特別是一些專有領域的糾紛越來越多地和普通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起來。在人們固有的觀念中,自己的積蓄放在哪里最安全,大部分人都會選擇銀行,選擇儲蓄,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更新,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投向了這個人們心目中的“保險箱”,涉及銀行存款糾紛的案件層出不窮。本案中的被告銀行和原告之間的糾紛也正是由此而生。原告王xx因聽信他人欲和別人做一筆生意,因雙方交易需要大筆資金往來,故選擇銀行匯款方式進行,原告故在被告處申請設立個人結算帳戶,被告給其發放了存折及xx綠卡,原告拿到存折后因其保管不善,被犯罪嫌疑人將存折調包,使原告誤以為存折戶名出現錯誤,被街更改戶名。要求被告作為專業機構,本應具備比原告更強的安全防范意識,但被告卻示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沒有對原告要求更改戶名的存折的開戶資料進行認真仔細核對,即對原告所持的存折予以更改戶名,使原告確信該存折的所有人即為其本人,從而通過他人向該存折中匯入現金24萬元,由于換折過程中存在的失誤,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利用這一漏洞先后用xx綠卡支取并消費了原告存折上的24萬元現金,使原告遭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在該案的審理中,我們首先確定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存款合同關系,很明顯,原告第一次向被告申請設立個人結算帳戶,被告為其發放存折及xx綠卡,雙方之間真實地建立了存款合同關系,這一點無須質疑,而當原告持已被調包的存折要求被告修改戶名時,存款合同關系是否成立成為我們審查的重點,我們認為,當原告持有已被調包的存折來找被告修改戶名時,在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存款合同關系(針對被調包存折),但被告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即對該存折予以修改戶名,并收同原存折,另行發放存折給原告的行為,使原、被告之問形成新的存款合同關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也使原告確認該存折的所有人即為其本人,故將24萬元現金匯入該帳戶,可被告發放的xx綠卡的相對人卻不是原告,而導致原告24萬元現金被他人全部支取和消費,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是導致原告財產受到損失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認,原告自身警惕性不高,對存折保管不善致使存折被調包也是造成其經濟損失的原因,故對該24萬元損失法庭認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承擔70•%責任是比較公平合理的。王蕾 張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