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導讀:
仲裁制度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仲裁法規定由雙方當事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因此,對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可能遭致敗訴的后果,但是對于有《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承擔舉證責任。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在仲裁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舉證責任往往先是由申請人承擔。在仲裁實踐中,具體的舉證責任分擔應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那么合同仲裁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制度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仲裁法規定由雙方當事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因此,對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可能遭致敗訴的后果,但是對于有《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承擔舉證責任。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在仲裁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舉證責任往往先是由申請人承擔。在仲裁實踐中,具體的舉證責任分擔應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關于合同仲裁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制度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仲裁法規定由雙方當事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就是說,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當事人雖然舉證不能但是不負舉證責任。第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第二種情況是,法院認為需要自行收集的證據,例如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是“應當”調查收集,這是《民事訴訟法》為人民法院設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上述情況下舉不了證據,也不能承擔敗訴后果。因此,對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可能遭致敗訴的后果,但是對于有《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承擔舉證責任。
《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舉證是個義務,如果舉證不能,仲裁庭將沒有證據進行裁決,沒有履行仲裁義務的人應當承擔敗訴后果。該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9條對于證據問題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一)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權拒絕接受。(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但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第30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且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場,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收集證據并不是仲裁庭的義務,而是仲裁庭的一種權利。在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不出證據證實時,仲裁庭對證明一方主張的證據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與否是他的權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舉證義務和舉證責任就全部落在當事人身上。
在仲裁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舉證責任往往先是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就必須說明事實和理由,舉出證據證明他主張的案件事實確已存在;如果他舉證不能,仲裁庭就會駁回申請。然后由被申請人否認、反駁或者提出反請求,這時就由被申請人舉出證據證明他主張的案件事實并承擔舉證責任。這稱之為舉證責任的“分擔”。但是舉證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分擔,各方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并不是說另一方當事人就不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了。
在仲裁實踐中,具體的舉證責任分擔應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