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標的物風險承擔

導讀:
試用期標的物風險承擔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規則也值得重視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輛奔馳車供乙試用,試用期2周,下面以次為例分析如下: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應由甲負擔;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買下,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試用期屆滿,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試用期屆滿,乙表示不購買,甲未當即取回,其后發生風險,應歸甲承擔提示: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購買,二人之間的買賣即告成立,此時發生簡易交付,故以此時間點來確定風險負擔規則。那么試用期標的物風險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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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標的物風險承擔
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規則也值得重視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輛奔馳車供乙試用,試用期2周,下面以次為例分析如下:
(1)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應由甲負擔;
(2)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買下,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3)試用期屆滿,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4)試用期屆滿,乙表示不購買,甲未當即取回,其后發生風險,應歸甲承擔
提示: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購買(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間的買賣即告成立,此時發生簡易交付,故以此時間點來確定風險負擔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