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經濟案件的法律思考

導讀:
1993年2月下旬,由國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國國防工業工會、中國神劍文學藝術學會主辦的《神劍》雜志收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的傳票,通知《神劍》編輯部負責人于3月4日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經濟庭開庭審理《神劍》雜志與沈陽軍區政治部所屬的某印刷廠經濟糾紛案件。分析這起經濟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存在的共同問題是:雙方均違反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承印外省市出版單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單位應出具規定的證件外,還須出示本省新聞出版局的準印證。由楊某出具的蓋有《神劍》雜志公章和未蓋公章的“新時代出版社”發排單,不是正式發排單,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一起經濟案件的法律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3年2月下旬,由國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國國防工業工會、中國神劍文學藝術學會主辦的《神劍》雜志收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的傳票,通知《神劍》編輯部負責人于3月4日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經濟庭開庭審理《神劍》雜志與沈陽軍區政治部所屬的某印刷廠經濟糾紛案件。分析這起經濟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存在的共同問題是:雙方均違反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承印外省市出版單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單位應出具規定的證件外,還須出示本省新聞出版局的準印證。由楊某出具的蓋有《神劍》雜志公章和未蓋公章的“新時代出版社”發排單,不是正式發排單,不具有法律效力。關于一起經濟案件的法律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3年2月下旬,由國防科工委政治部、中國國防工業工會、中國神劍文學藝術學會主辦的《神劍》雜志收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的傳票,通知《神劍》編輯部負責人于3月4日到沈陽市某區法院經濟庭開庭審理《神劍》雜志與沈陽軍區政治部所屬的某印刷廠經濟糾紛案件。印刷廠的請求事項是要求被訴人支付四萬余元的印刷費及承擔違約責任。《神劍》雜志的時任主編是科工委政治部將軍李副主任,這就意味著李副主任要作為被告出庭。當時李副主任工作繁忙,無暇顧及,而開庭的時間又迫在眉睫,如不出庭,法庭可能做出缺席判決,并存在將有關費用硬性從銀行帳號上劃撥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委托我作為代理人與《神刨》雜志張副主編前往沈陽全權處理此案。
這起拖了五年的經濟糾紛案件是怎么造成的?完全是由《神劍》雜志原副主編楊某一手造成的,主要過錯在《神刨》雜志,印刷廠也有相應過錯。經調 查,事情經過如下:1988年5月,解放軍報社的三名離休干部為發揮余熱,掙點勞務費,找到楊某要求進行“協作”出書。他們的“協作”既無上級主管單位,也沒有書號和帳號,而是私自掛靠在當時由楊某主管的《神刨》雜志上。他們之間,既無任何委托協議和書面合同,又無任何文字依據,而是由經濟利益驅使,完全憑老關系、老戰友、老同志的關照進行出書。
請看當事人的證詞:“我們和《神劍》雜志沒有任何文字協議,就是靠老戰友、老同志的關系,稀里糊涂地干下來了,也沒有任何會議記錄。我們名義上是編輯出版小組,實際哪個單位也不屬,沒有上級單位。后來因勞務費發生了糾紛,就散伙了。”
他們在合伙期間,共出了六種書,但書賣不出去,積壓在庫中,造成經濟虧損。帳目上,他們管理混亂,拆東補西,白條子成堆,把幾本書的盈虧混淆在一起。造成的客觀事實是:楊某盜用了一個書號,并給合伙人每人一張加蓋了《神劍》雜志公章和一張未蓋公章的“新時代出版社”空白發排單,由他們私自填寫上了業務內容。印刷廠按這兩個違反出版規定的無效發排單,用一個書號印了兩本書,同時拖延了出書時間,圖書質量也存在一定問題。而出書單位則給《神劍》雜志支付了印刷費。
在其后的數年時間里,印刷廠曾多次進京找楊某催付印刷費,而楊某則以種種理由推辭或拒付,無奈之際,印刷廠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
分析這起經濟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存在的共同問題是:雙方均違反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辦法》明文規定:承印出版單位發行的出版物,出版社必須出具蓋有公章的正式發排單、付印單。承印外省市出版單位的出版物,除委印單位應出具規定的證件外,還須出示本省新聞出版局的準印證。印刷企業必須按規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圖書的標準書號。出版社與代印代發單位要簽訂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和權利。由楊某出具的蓋有《神劍》雜志公章和未蓋公章的“新時代出版社”發排單,不是正式發排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沈陽的印刷廠承印了北京一個雜志的出版物,卻無委印和承印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印刷廠還用一個書號承印了兩本書,同時拖延了出書時間,影響了圖書質量。《神刨》雜志與印刷廠之間的印刷業務也未簽任何合同或協議,他們僅是憑老關系、老熟人而進行的個人行為,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應雙方共同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印刷廠數次討款未果,廠領導承受著職工的壓力,有的干部還因此被免職。為出這口氣,為維護自身利益,他們寧肯敗訴也要起訴。而楊某則因其他問題于1990年1月被停職檢查,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后,調離了《神劍》雜志。他與幾個外單位離休人員的“協作”早已散伙,《神劍》雜志內部人事也進行了調整。
這起經濟糾紛案件究竟如何處理?
《神劍》雜志和沈陽印刷廠,分屬部隊兩個大單位的下屬單位,因這起經濟糾紛而對薄公堂,相互指責,無論誰理多誰理少,也無論誰勝誰負,對軍隊的影響都不好,都會惹人恥笑。
如進入法律程序,無論是在沈陽市,或是在北京市審理,對雙方領導的精力、時間及經濟上的承負,都會造成極大的牽扯和浪費。
經過認真、慎重的分析,我們決定采取庭下解決的辦法來妥善處理此案,即動員原告撤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得到的印刷費,合理、公平地處理這起經濟糾紛。如被告仍堅持起訴,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到有管轄權的北京市的法院來審理。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案原被告雙方沒有合同,案件理所當然地應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的法院管轄。一個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沒有法律約束力,我們絕不在沈陽出庭。
經過艱苦的庭下努力,在沈陽軍區政治部的協助下,終于在庭審的前一天,印刷廠同意了和解,并自行去法院撤了訴,雙方在調解書上簽了字。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四萬余元的印刷費,原告不再堅持另外四萬余元的利息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雙方共同分擔了訴訟費用。
這起拖時五年的經濟糾紛案件最終以調解的方式劃上了句號,但也留下了諸多值得思考的問題。
思考之一:經濟活動中必須注意簽訂合同
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經濟主體間進行的各種經濟往來,越來越需要由法律來調整,且主要是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實現;契約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得到空前發展,被越來越多的經濟主體加以關注,成為市場經濟須臾不可離開的東西。正如馬克思曾經指出的:先有交易,后來才由交易發展為法制。這種通過交換并在交換中產生的實際關系,最終獲得契約這樣的法的形式。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經濟活動中的合同或協議就是契約,從交換到契約,到健全的法制維系的具有法律文書形式的契約,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有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由于每天忙于繁雜的業務,思想上并未重視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運用,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卻不知法,不懂法,不注重簽訂合同或不懂得如何簽訂合同。
主要表現為:一是輕信“口諾式”的君子協議。
不愿意或不習慣簽訂書面合同,甚至認為簽合同、訂協議不過是個形式,太麻煩,固守于“老熟人好辦事,憑良心來辦事”,往往以感情和所謂的“口頭保證”代替書面合同。殊不知在他們圖省事,靠老熟人、憑良心來辦事而拋棄契約這個法律形式的同時,也為自己今后的經濟活動釀下苦果,一旦在老熟人翻臉不認人時,不受法律保護的“良心帳”使他們有理都打不贏“官司”。這類糾紛訴訟到法院后,有的債務人雖然不得不承認欠款的事實,但如何承擔賠償債權人的違約損失,因當初無書面合同約定,債權人也只好自認倒霉。
二是不懂如何嚴格簽訂合同。有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雖然也注意了簽訂合同,但在簽合同時卻草率從事。條文籠統,條款不全,含義不清,甚至對交貨時間、地點、方式、價格、數量、質量、合同生效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都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造成理解上的歧義,在履行中常因此而發生糾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三是不注意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甚至礙于情面而輕信對方,盲目簽訂合同,落入對方設下的圈套,造成經濟損失。形成訴訟后,往往因被告銀行帳戶是“空城計”,又無財產可抵押,雖然最終被判決勝訴,而判決書也不過是一紙空文,難以執行。
思考之二:要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實行法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但在實際生活中,仍有為數不少的同志并末深切感受到法制建設的重要性,也不善于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們或膚淺地理解“我不犯法,法律找不到我頭上”;或機械地認為“打官司太麻煩,當被告太丟人”;或因怕起訴而傷了和氣,斷了關系,堵塞了銷路,因而采取聽之任之,自認倒霉的態度。殊不知在我國加強法制建設的今天,人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主動或被動地受到法律規范的調整、約束和保護;同時,原告、被告作為法律主體,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未必勝訴,被告也未必敗訴,主要看對法律的觸犯和事實的真相如何,何言丟人之有?當自己正當的權益受到侵犯卻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這樣的企業領導是個十足的“法盲”。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糾紛案件不可避免,這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客觀必然。沈陽的印刷廠,就是在對眾多的債務屢屢無效的追討中,學會了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終在數次訴訟活動巾,或因勝訴而由法律保護了自己,或雖敗訴也為自己討得了“明白”。
思考之三:必須加強對企業的法制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的主體,早已由掌握一定資本的個人轉變為以企業為主的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獨立性的一個要求是對財產的自主性,即自主行使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自主地對財產負盈負虧。這就要求對企業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明確界定所有權、經營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范圍,以保障企業法人正常行使權利,從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法人獨立性的另一個要求是自主經營、自主管理、自主進行經營決策,這就要求在法制建設中完善企業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使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汪洋大海中張帆遠航。
同時,在企業內部,必須加強法制教育的力度。企業領導首先要加強自身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制觀念,轉變陳舊的經營觀念,強化企業的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和風險意識,學會用法律來保護企業的合法利益。同時要提高身處經濟交往第一線經營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掌握必要的經濟法律知識,做到依法辦事,防患于未然,以盡量減少經濟糾紛產生。在企業現已實行全員勞動合同管理機制的今天,以契約的形式來規范企業內部所屬部門和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客觀必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