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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主要包括: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等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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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2、惡意阻礙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那么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條件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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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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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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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合同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 。那么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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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金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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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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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這里的期限與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限是有區別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為所負義務的履行所加的時間限制。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那么附期限和附條件合同有哪些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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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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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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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等情形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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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那么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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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條件是法律行為的附款,條件是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為內容的附款。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標準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條件的成就是決定法律行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問題,因此事關當事人的利益。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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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所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個月”。這種限制能夠直接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失。與作為條件的事實不同的是,期限的到來是必然的,不存在是否到來不確定的情況。即在期限到來以前,合同已經成立,但其效力仍然處于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效力才發生;后者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那么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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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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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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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勞動合同中是需要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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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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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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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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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權轉讓的合同條件主要包括:1、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4、必須有讓與通知。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2、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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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那么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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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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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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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條件主要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等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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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的特征在很多方面與附條件合同中的條件是相同的。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個月”。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對于這兩個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實質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沒有區別的必要;另一種意見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那么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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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這也是期限區別與條件的主要特點;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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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期限到來的效力在于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那么附期限合同和附條件合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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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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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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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變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定條件有:1、合同履行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2、合同履行變更非當事人所能預見;3、合同履行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4、具有合同履行變更的客觀事實;5、因合同履行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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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所以本合同的租賃期間應為20年。本合同所附條件視為在2002年10月成就,合同于2002年10月生效,甲電子廠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解題思路]本題之設計,是圍繞附條件的租賃合同而展開的,考查內容包括: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規則,租賃合同的期限與維修責任承擔,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關系等等。附期限的合同則是指當事人為合同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據此,我們認為,本合同是一附條件的合同。那么附條件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孟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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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師回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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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根據某一事實的發生對合同效力影響的不同,可以將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那么附期限合同中條件和期限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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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有: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附期限合同所附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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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故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權利人才能行使權利,義務人才應履行義務。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是指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條件與負擔不同,前者屬于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有控制合同效力的功能,而負擔屬于合同義務,是必須履行的。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應依靠事實的自然發展,當事人不應以自己的行為阻止或者促成條件的成就。那么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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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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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相關區別附條件與附期限法規規定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這里的所謂附條件法律行為不同于附條件買賣,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附條件。合同附件就是原合同所帶的附件,比如買家要求買家生產的產品要符合某個標準,可能會在合同后面添加附件說明標準。附條件合同,是一種帶了附加條件的合同。那么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有何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楊一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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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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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附條件的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標準: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約定的條件是將來可能實現的、合法的條件,并且合同的條款真實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且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該合同的條款有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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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附條件與附期限法規規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條件成就的效力,在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那么附條件合同的效力概念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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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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