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的區別

導讀: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所謂的“費率招標”。《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那么建設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所謂的“費率招標”。《建筑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關于建設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工程范圍定義上的區別。工程總承包是企業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進行全過程的承包。施工總承包,是指施工單位僅對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階段的承包任務由建設單位發包給其他的承包單位負責。
2、承包范圍不同。
工程總承包:承包范圍最廣:從項目資金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各項目、各專業)、請施工監理、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總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項發包。
施工總承包:從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處接受投資及施工圖,負責整個工程所有分項;各個專業的全部施工任務,接受業主及業主委托監理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工程總承包負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分項、分專業工程再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分包,但要管理、監督分包單位的工作質量,對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向業主或工程總承包負責。
3、工程總承包開展程序不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以對其進行招標,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1)在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時,一般以施工圖設計為投標報價的基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較有依據;
(2)在開工前就有較明確的合同價,有利于業主對總造價的早期控制;
(3)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則可能發生索賠。
2、進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后,才能進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招標,開工日期較遲,建設周期勢必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了其在建設周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
3、質量控制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選擇,取決于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業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依賴較大。
4、合同管理
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與一個施工總承包商簽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有利。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所謂的“費率招標”。“費率招標”實際上是開口合同,對業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資控制十分不利。
5、組織與協調
業主只負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比較有利。
總之,與平行承發包模式相比,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業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了,組織和協調工作量也大大減小,協調比較容易。但建設周期可能比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
《建筑法》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