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無資質 工程款休想拿

導讀:
施工無資質是工程成功與否的關鍵點,一個無資質工程人員難以擔當工程項目重任。當年7月5日,汪某與謝某正式簽訂防水施工協議,約定將發包中學實驗樓和食堂樓頂的防水工程承包給謝某施工。因原告謝某所施工防水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謝某上訴稱該協議內容包含材料買賣和防水施工兩個部分,其中材料買賣部分不受施工資質的限制,應為有效協議,但其觀點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不予采納。該協議違反國家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要求,原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并無不當。那么施工無資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工無資質是工程成功與否的關鍵點,一個無資質工程人員難以擔當工程項目重任。當年7月5日,汪某與謝某正式簽訂防水施工協議,約定將發包中學實驗樓和食堂樓頂的防水工程承包給謝某施工。因原告謝某所施工防水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謝某上訴稱該協議內容包含材料買賣和防水施工兩個部分,其中材料買賣部分不受施工資質的限制,應為有效協議,但其觀點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不予采納。該協議違反國家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要求,原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并無不當。關于施工無資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施工無資質是工程成功與否的關鍵點,一個無資質工程人員難以擔當工程項目重任。在很多專家看來,樓房頂層防水問題是建筑行業技術性難題,但就在海安,一個無資質人員竟敢攬下如此難活,到頭來偷雞不成反蝕了把米。4月8日,南通市中級法院下達終審判決,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低價“攬”來防水工程
2009年5月,某建設公司經海安縣政府采購中心招投標,取得某中學實驗樓和食堂樓頂防水工程的施工業務。原本這一工程協議的發包方和承包方都很明確,卻“無端”冒出一個汪某。汪某沒有以建設公司名義,而直接以自己名義展開上述工程轉包事宜。謝某本無防水施工資質,聞之有活可干,積極與汪某協商攬活,最后以低廉報價取得成功。
當年7月5日,汪某與謝某正式簽訂防水施工協議,約定將發包中學實驗樓和食堂樓頂的防水工程承包給謝某施工。協議明確實行“包工包料”,并對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施工方式、付款方式、安全責任和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協議簽訂后,謝某迅速組織人員和材料對中學實驗樓進行了防水工程施工。因其使用的材料未按中學招標要求進行檢測,施工程序也未按招標要求進行施工,導致實驗樓防水工程施工結束后仍存在漏水現象。發包中學發現問題后,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多次聯系汪某要求協商處理。由于雙方差距較大,一直協商未果。后通過協商,上述中標的建設公司向海安縣政府采購中心致函,決定放棄中標權。此后,發包中學通過海安縣政府采購中心,另尋施工單位進行了施工。
這樣一來,謝某的工程款就打了水漂,并將汪某告上法院。
工程質量決定一切
在法庭上,原告謝某訴稱:被告汪某將中學實驗樓和食堂樓頂防水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原告按要求將實驗樓防水工程施工結束,而汪某卻未按協議支付工程款1萬元,請求法院判決汪某依約付款。
被告認為:本人只是工程中標單位建設公司的代理人,非本案適格被告。原告謝某未將案涉工程施工結束,且其已施工部分存在漏水問題,被發包中學強行停工。因原告謝某所施工防水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汪某簽訂的防水施工協議,因原告謝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承接防水工程施工的資質,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合同歸于無效。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效工程施工合同經驗收合格后,才能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本案所涉防水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謝某沒有按照建設公司與發包中學所簽訂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所涉工程也未經過竣工驗收確認是否合格。故原告謝某尚不具備請求支持工程價款的條件,其請求難以支持。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駁回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page]
一審宣判后,原告謝某不服,提起上訴。
“包工”“包料”不可分離
在上訴時,謝某又想到了新的訴由,他認為自己與汪某簽訂的協議包含了材料買賣和防水施工兩個部分,材料買賣部分不受施工資質的限制,應認定為有效。故上訴要求汪某支付材料款1萬元,不應受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的限制。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謝某與被上訴人汪某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包工包料”實施防水工程,謝某提供材料和組織施工的義務不能分離、不能相互獨立,施工中的材料款不能脫離工程款的結算而單獨要求支付。謝某上訴稱該協議內容包含材料買賣和防水施工兩個部分,其中材料買賣部分不受施工資質的限制,應為有效協議,但其觀點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不予采納。該協議違反國家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要求,原審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并無不當。本案中,謝某沒有完成全部施工內容,其已完成的部分防水工程非但未經驗收合格,且有初步證據證明其施工工程不合格,故謝某目前起訴要求汪某支付工程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對于因簽訂無效施工合同而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處理。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