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結婚就自動變為共同財產,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存款仍屬于一方所有,即使離婚,也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說存款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由于用于購買房產的財產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筆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結婚而發生改變,仍然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但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與上一種情況不同的是,雖然這筆房款是個人財產,但是一方將另一方的名字登記在了房產證上,應當視為一方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將房產證落夫妻雙方的名字的行為,可視為一方將該房產的產權贈與給了另一方,另一方成為了共同產權人。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因此如果這部分婚前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