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案

導讀:
婚前財產公證在大城市并不少見,可對鄉村來說,卻是比較超前的行為。日前,呼倫貝爾市阿榮旗人民法院對旗內首例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案進行了審理。雙方婚前對各自的財產進行了公證,現金23000元、 10只羊、一匹馬屬蔣某婚前財產,一臺豪爵摩托車屬翟某婚前財產。阿榮旗法院審理認為,蔣翟二人屬合法婚姻關系,翟某同意韓某的離婚請求。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摩托車歸翟某所有,其他財產歸蔣某所有,翟某返還蔣某結婚時購買物品剩余款13000元。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中的當事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使雙方財產權屬明確,不但方便了訴訟,減少了不必要的糾紛,而且提高了辦案效率。那么首例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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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在大城市并不少見,可對鄉村來說,卻是比較超前的行為。日前,呼倫貝爾市阿榮旗人民法院對旗內首例婚前財產公證離婚案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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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蔣某和被告翟某在200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雙方婚前對各自的財產進行了公證,現金23000元、 10只羊、一匹馬屬蔣某婚前財產,一臺豪爵摩托車
屬翟某婚前財產。二人結婚時買結婚用品花銷10000元,剩余13000元在翟某手中。二人從結婚后到分居前,蔣某分兩次給翟某3100元。
阿榮旗法院審理認為,蔣翟二人屬合法婚姻關系,翟某同意韓某的離婚請求。
雙方當事人結婚時買用品實際花銷10000元,雙方無異議。現尚有13000元在翟某手中,因結婚時有約定,蔣某請求返還,法院予以支持;蔣某分兩次給翟某3100元,翟某稱已花銷,雖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說明,但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可視為翟某自2004年7月分居后和子女共同生活時支出的費用,不予返還。鑒于以上原因,故判二人離婚,女孩歸翟某撫養,原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元,至滿18周歲時止。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摩托車歸翟某所有,其他財產歸蔣某所有,翟某返還蔣某結婚時購買物品剩余款13000元。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中的當事人婚前進行財產公證,使雙方財產權屬明確,不但方便了訴訟,減少了不必要的糾紛,而且提高了辦案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