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婚前財產約定案女方敗訴

導讀:
趙-增與未婚妻王-清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表示將一套住房送給女方。12月2日,這起被媒體稱為我國婚前財產約定第一案的案件,在宣武區法院一審判決,女方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女方:協議是經過公證的 原告王-清今年54歲。據此,法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那么北京首例婚前財產約定案女方敗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增與未婚妻王-清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表示將一套住房送給女方。12月2日,這起被媒體稱為我國婚前財產約定第一案的案件,在宣武區法院一審判決,女方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女方:協議是經過公證的 原告王-清今年54歲。據此,法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關于北京首例婚前財產約定案女方敗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趙-增與未婚妻王-清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約定,表示將一套住房送給女方。沒想到兩人最終還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女方即告到法庭,要求他兌現承諾。12月2日,這起被媒體稱為我國婚前財產約定第一案的案件,在宣武區法院一審判決,女方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女方:協議是經過公證的
原告王-清今年54歲。據她的代理律師介紹,她與趙-增是朋友關系。1998年1月,她與趙-增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一套兩居室房產贈與她。他們還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屬于王-清所有的平房均作為其婚前財產;屬于趙-增所有的兩居室住房,趙-增自愿贈給王-清,也作為王-清的婚前財產;王-清的婚前財產在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王-清認為,趙-增至今沒贈送給她房子,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其諾言,理由是:“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撤銷!”
男方:不結婚沒權利要房
趙-增介紹說,他和王-清不是朋友關系,而是戀人關系。1996年,他與王-清通過婚介機構認識,兩人感情發展十分迅速,此后他們共同生活了5年。1997年底,為表忠心,他們辦理了這份引發糾紛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事隔不久,他們就因糾紛而分手。
對于王-清的訴訟請求,趙-增表示堅決反對。他說,自己當初與王-清簽訂上述公證協議,是為了雙方能結婚;現在雙方既然沒有結婚,王-清自然就沒權要房子。
法院:約定不能單獨生效
法院認為,雙方的公證協議不但約定和明確了趙-增的房產贈與行為,還對王-清全部婚前財產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且該協議中3次出現了“婚前財產”、同時出現了“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該公證協議是以協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據此,法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并非單純的贈與行為,而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附條件時才能生效。由于雙方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王-清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